篇一:派驻监督对象
派驻纪检组履职情况报告
派驻纪检组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工具,负责对被派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近年来,派驻纪检组的工作受到各方的关注和支持,充分发挥了监督制约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履职情况报告
2019年,我所在单位的派驻纪检组共开展监督检查工作30次,涉及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321人次。针对被监督单位存在的问题,派驻纪检组通过约谈、谈话函询、督促改进等方式,提出了意见建议,协助被监督单位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推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进展。
二、工作亮点
1.创新监督方式
派驻纪检组通过采取巡视、专项检查、日常巡查等方式,加强对被监督单位的监督力度,发挥了监督制约作用,防止了公共资源的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2.持续推动反腐斗争
派驻纪检组深化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三公”经费管理制度,重点关注礼金、消费卡等领域,以实际行动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3.全面加强教育培训
派驻纪检组组织开展了廉政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培训,并向单位干部及职工群众宣传“四风”问题,提高了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强了防范腐败的能力。
三、工作不足与改进措施
1.工作不足
(1)监督力度不足。因工作人员人数较少,无法全面覆盖被监督单位的各个方面。为此,需要制定更加精准的监督计划,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效能。
(2)存在形式主义问题。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自觉性,深化工作方案制定和执行,确保工作的实效性。
2.改进措施
(1)加强人员培训。通过定期举办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处理问题能力和思维能力。
(2)优化监督方法。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借助监测系统、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被监督对象进行监督,加强对被监督对象的有效监督。
(3)完善制度机制。建立健全派驻纪检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总结
我认为,派驻纪检组是党内监督的生力军,通过创新监督方式、持续推动反腐斗争、全面加强教育培训等措施,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挥了积极作用。我们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派驻纪检组将继续不断提高监督效能,更好地履行职责,防范和惩治腐败现象,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篇二:派驻监督对象
监察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职责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既是明确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法定职责,使其开展工作具有明确的依据,也是明确其义务和责任,对不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好法定职责的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要依法追究其失职责任。
定位准才能责任清,责任清才能敢担当。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机构按照中央纪委要求,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职责与纪委派驻机构职责相匹配,要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聚焦监督、调查、处置,使驻在单位和区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切实加强,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支撑。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根据授权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设置、具体职责和可以行使的权限,包括监督对象有哪些人员、具体履行什么样的监督职责等,由相关法律文件做出明确授权,其根据授权开展相关工作。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情况看,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监督对象是其驻在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行政区域、国有企业内的所有公职人员,其中重点对象是领导人员。比如,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的监察机构,其监督的重点对象是驻在机关和部门领导班子、中管干部和司局级干部。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随着监察法施行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以后到底重点监督什么,还需要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总结提炼、规范完善。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监督结果,对驻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二是根据授权依法进行调查、处置。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情况看,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根据授权,对有关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但其调查、处置对象,不包括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直接负责调查、处置的公职人员。比如,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的监察机构,可以依法调查、处置驻在机关、部门的司局级及
以下干部,但是对于驻在机关、部门的中管干部,则要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来进行调查、处置。随着监察法施行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到底有哪些调查、处置职权,也需要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总结提炼、规范完善。
需要注意的是,在派出或者派驻监察机构的职责权限上,派出监察机构原则上既可以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进行调查、处置,又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而派驻监察机构的具体职责权限,则需要根据派出它的监察机关的授权来确定。
篇三:派驻监督对象
新形势下纪委监委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监察体制改革以来,XX市监督对象大幅增加,目前全市共有XX名党员,XX名监察对象。面对这么多的监督对象,如何对其实施精准有效监督,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存在问题
发现问题是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从目前监督工作来看,2021年,XX市纪委监委处置的XX件问题线索中,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线索XX件,仅占比XX%,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和不足。
(一)站位不高,思想认识有偏差。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监察法规定,监委是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第一任务、第一职责,都要求坚决把监督挺在前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分析和查处问题,重审查轻监督,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无论是监督检查室还是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都忙于办案而疏于监督;
有的对监督的“再”监督认识不到位,出现监督“越位”、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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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担当精神不强,主动亮剑不够,认为监督容易得罪人,导致监督弱化、虚化。
(二)职责不清,权限职能有交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有力。但是,《规则》对纪委监委各监督主体谁来统筹、职责分工、如何协作等没有详细规定。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而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与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作风监督的职责上有交叉、有重合。同时,监督检查室的日常监督和派驻机构的派驻监督在对象、内容上边界模糊,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监督关系没有理顺,导致出现“九龙治水”、无序监督,或推诿扯皮、无人监督,或多头监督、资源内耗问题。
(三)机制不畅,统筹运行有阻力。党中央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纪律、监察、派驻、巡视“四个全覆盖”的监督格局,为强化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支撑。实际工作中,党风政风监督室承担专项监督的安排部署、综合协调工作;
监督检查室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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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
市委巡察办负责巡察监督,但是“四个监督”各管一块、单兵作战、行无定式,没有打破孤岛、聚拢五指,致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巡察办与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
监督检查室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作用没有发挥;
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专项监督上无力统筹“四个监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四)手段不多,方式方法有欠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列席会议、听取汇报、廉政档案、意见回复等常规的监督方式均有点题,但在实践运用中,各监督主体普遍感到茫然,监督办法不多、方式不新,致使监督效果不佳。比如:监督检查室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但是仅仅实现了档案见面、材料扫描,对监督对象的性格特征、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并不了解,这种粗放式的监督,形式大于内容;
派驻机构在派驻监督上缺乏全局观念,未将“病树”“歪树”放在“森林”的整体之下分析研判,对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和班子情况心中无数、画像不准;
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上依赖看资料、查账目等传统手段,不会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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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因分析
从监督方面的诸多问题可以看出,监督乏力已经成为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之一,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匹配”。
(一)能力素质和监督理念不匹配。从实际情况看,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与当前形势还不相适应。一是监督意识不强,不会督。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按照监察法要求和“四种形态”标准对成倍增加的监察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思维模式固化,不想督。局限于“安排什么干什么”“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日常监督、派驻监督抓什么、怎么抓、如何抓考虑不深不细。三是担当意识缺乏,不敢督。受熟人社会影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拉不下脸、下不了手,弱化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二)职责权限和监督格局不匹配。从表面看,“四个监督”是简单的1+,但目前4个1+小于4,因为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不能有力支撑起“四个监督”一体化的格局。一是组织架构上,没有指导统筹“四个监督”的领导机构,监督缺少研判、规划统筹,导致各监督主体各说各的,各干各的,没有同向发力。二是职责定位上,监督职责、监督领域有交叉,也有留白,出现了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督的困境和尴尬。三是人员力量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监督检查室的-4-
人员力量不足,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很难有精力开展监督工作。
(三)制度体系和监督模式不匹配。目前,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没有可以“照单”监督的制度体系。一是监督重点上,“四个监督”基本都可以“包打天下”,没有各自的主攻方向和侧重点,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还不完善。二是监督程序上,除了巡察监督比较规范外,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如何请示报告、如何发现线索、如何整改落实均没有现成的制度规范。三是监督方式上,习惯于按老套路、老办法开展工作,不善于抓早抓小,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监督的手段不多。四是监督对象上,派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对象基本相同,对各自的监督层级和监督重点没有明确的区分,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考核方式和监督实效不匹配。尽管XX市纪委监委机关对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和各部室每年进行考核,但是考核管理不精细,致使监督工作没有动力和活力。一是考核导向上,以案件数量论英雄,让监督工作“出力不讨好”,从主观上丧失了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考核方式上,指标设置不科学,让考核显失公平,致使监督工作形式化、表面化。三是考核结果上,由于监督工作“一体两面”的特殊性,既要防止数量化,以发现问题的数量论英雄,又要防止形式化,以监督工作的资料称豪杰,需要注重工作实绩,进-5-
一步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体系。
三、思考与建议
落实XX市委“XX”部署,推动XX高质量转型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纪检监督作保障。下一步,我们将从“五个方面”,做实做细监督职责。
(一)更新监督理念。做好监督工作必须刚柔结合,同频共振。一方面要树立“治病救人”的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督意识,增强监督的主动性,通过教育引导、谈心谈话、激励感召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对干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干部切实感受到组织的良苦用心,在心底里支持配合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遵循“惩前毖后”的方针。坚持惩治才是最严厉的监督,提高监督发现问题能力,提高谈话函询转初核比例,加大审查调查力度,严厉惩治违纪违法的人和事,真正让纪律带电、监督长牙。
(二)紧盯监督对象。将监督见诸日常,需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一是要突出“关键少数”。聚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加强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二是要管住“绝大多数”。在盯住重点的同时,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层级、各个领域,覆盖到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维护全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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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新监督机制。重塑权责清晰、顺畅高效的监督工作秩序需要破旧立新,才能开新局。一是要破除”单打独斗”的旧思想,确立“联合作战”的新理念。统筹推进纪律、监察、派驻和巡察“四个监督”,使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巡察机构互相配合、各有侧重,形成统一调度、协调配合、衔接有序的监督体系。二是要破除“一成不变”的旧套路,确立“四位一体”新机制。制定《关于充分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首要职责的实施意见》《“四个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细则》《监督人员统一调度工作办法》等配套制度,使各监督主体在监督机制上环环相扣、全面贯通,实现“联”“驻”“巡”三者的优势互补、效果叠加。
(四)改进监督方法。做好新时期监督工作,既要用好用足行之有效的老办法,又要积极探索监督的新路径。一是联合监督。采取“驻守式”与“检查式”监督相结合,“驻点”与“联片”监督相结合,点穴式与常规式监督相结合,实现统筹协作,发挥集团作战优势。二是科技监督。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微信、手机APP等智能手段,拓展线索收集渠道,实现动态监管、智能分析。三是日常监督。运用问题线索排查、廉政档案、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四是专项监督。围绕XX市委中心工作,每年集中时间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相关领-7-
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深度治理。
(五)注重监督效果。监督工作既要善于发现外在问题,又要由表及里,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实现标本兼治。一是要在发现问题上下功夫。“火眼金睛”把好监督的第一道关口,用好“第一种形态”,发挥监督“发现、预警、提醒、教育”等功能,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错变成大错。二是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坚持把推动问题解决作为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推动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同时,做好监督的“后半篇文章”,通过“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治理”,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发挥监督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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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派驻监督对象
规章制度:关于市纪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市纪委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省纪委《省纪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关于全面落实市纪委向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等有关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职能定位
1、市纪委派驻机构是市纪委的组成部分,由市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市纪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并协助、配合市纪委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市纪委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对派驻机构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2、派驻机构应紧紧依靠市纪委开展工作,代表市纪委驻在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把监督触角延伸到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最前端,当好“哨兵”和“探头”,切实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使监督更精准更有效。
3、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不承担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的日常工作,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监督范围主要是驻在部门本级机关、直属单位和垂管单位,监督重点对象是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管党员干部和科级党员干部。
4、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和直属单位、垂管单位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相关机构承担本部门教育、制度、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机关纪委(未设机关纪委的由机关党组织负责,下同)主要负责查处本部门科
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5、派驻机构与市纪委市级机关纪工委都是市纪委派出的机构,市纪委市级机关纪工委领导市级机关各部门机关纪委的工作,派驻机构根据职责查办驻在部门有关案件,提出党纪处分建议,涉及科级以下党员干部时,指导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做好向市纪委市级机关纪工委报审工作。
二、主要职责
6、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市纪委报告。
7、经市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管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管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科级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8、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9、承办市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工作机制
10、市纪委常委会定期研究派驻机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决定派驻机构工作重要事宜。
11、建立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与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定期交换意见、纪检组与驻在部门机关纪委沟通协调、纪检组驻点办公、参加或列席领导班子有关会议等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及时掌握驻在部门情况、有效发现问题的方式方法。
12、市纪委安排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和活动,建立健全对派驻机构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等制度。指导派驻机构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建立健全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和集体排查等制度,规范问题线索处置标准和程序。健全并落实派驻机构执纪工作制度规定,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协作机制,增强监督执纪实效。
13、完善市纪委负责同志约谈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制度、派驻机构向市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述职述廉等制度。派驻机构应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在每季度工作例会上向市纪委领导汇报工作;每年年初向市纪委报送上一年度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重点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作出评价、查摆问题、分析根源并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
四、工作保障
14、派驻机构的办公条件、日常后勤保障由驻在部门(不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负责,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综合监督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
15、派驻机构干部的党组织关系、群团关系、工资关系由市纪委负责管理,工资福利等享受同级同等待遇。
16、市纪委建立派驻机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派驻机构的工作支持、保障和服务。市纪委派驻综合监督纪检组负责派驻机构的工作联络、日常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遇重大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市纪委机关提供派驻机构工作交流场所,
篇五:派驻监督对象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
行政行为和行政效能工作流程图
提出立项建议
报区政府批准
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组织检查
暗访
制作暗访记录片
提交区暗访领导小组审议
向区监察局报告检查和暗访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报区监察局领导审批
送达责任单位
与责任人见面
向区监察局提交整改报告
向区监察局提交书面检查
验收整改情况
整理归档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职能部门:执法监察室
对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检查流程图
提出立项建议
受理登记行政效能举报投诉
报区政府批准
向区监察局提出调查建议
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交有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调查
自行组织调查
组织检查
向区监察局报告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向区监察局报告调查结果
报区监察局领导审批
回复投诉人
送达责任单位
与责任人见面
向区监察局提交整改报告
向区监察局提交书面检查
验收整改情况
整理归档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职能部门:执法监察室
监督政府采购工作、各类工程招投标、拍卖工作流程图
对区招投标采购交易服务中心或其他政府部门提交的招投标计划进行分类处理
工程类预算10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预算500万元以上由本室安排专人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其他项目由派驻纪检部门派专人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对招投标及拍卖活动进行现场监察,监督招投标方及拍卖方、竞拍方按规定和程序实施招投标或拍卖活动,保证招投标活动公正、公平、公开
受理对有关招投标、拍卖工作的举报投诉,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作好现场监察记录,并签字确认
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市监察局领导批准
实施责任追究
将监察资料整理归档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职能部门:执法监察室
重大事项(案件立案、处分意见等)决策
流
程
图
每月25日左右召开常委会、局长办公会议
纪检监察室分管常委及室主任汇报本月案件检查情况及处理建议
案件审理室分管常委及室主任汇报本月立案案件的人员处分建议
常委会、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案件立案及处分意见
纪检监察室根据常委会、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开展案件调查或立案
案件审理室根据常委会、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拟写处分决定并报分管书记审批
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必须附案件情况及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需报上级部门备案的要报上级部门备案。
实施依据:《中共徐州市泉山区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职能部门:案件监察室
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流程图
纪委宣教室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本区实际,确定本区宣传教育工作计划,起草相关文件
文件报分管宣教工作的常委及书记审批
下发文件,并组织实施
对先进典型进行宣传表彰,对大案要案进行深入剖析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收集有关信息,筛选汇总后整理上报
实施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关于加强纪检监察新闻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泉纪发[2003]6号)
职能部门:党风廉政室
考核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流程图
确定全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制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根据各镇、各部门工作职能,将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进行
分解
区委与各单位各部门签订责任书
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分为
不定期抽查、半年度抽查和年度检查
被检查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工作情况
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
对被考核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无记名民主测评
检查有关台账资料
采取适当方式向被检查考核单位的领导班子通报检查考核结果
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实施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徐州市泉山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规定》[徐泉委发(2003)22号]职能部门:党风廉政室
构
建
惩
防
体
系
流
程
图
制定实施意见及阶段目标,做好任
务分解,明确工作任务和措施
进一步完善工作细则,规范工作流程
基本形成各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系统联动、整体协调的工作机制
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基本形成惩防体系框架
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惩防体系,管
理和考核实现标准化、网络化、绩效化
实施依据:
《中共徐州市泉山区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徐泉委发(2005)14号]职能部门:党风廉政室
督促领导干部落实廉洁自律规定流程图
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出台并下发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文件规定
通过多种形式,对新出台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进行广泛宣传
信访举报
发现违纪违规问题
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发现先进典型
调查核实
拟定处理意见
归纳总结
呈报区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批准
处理违纪违规问题
总
结
存
档
宣传推广
实施依据:
中央、省、市及我区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职能部门:党风廉政室
管理领导干部上交礼金礼品流程图
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
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
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对
上缴的礼品进行登记
各单位将礼品定期上交主管
部门
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
和有价证券折价款、贿金及其它钱款,因种种原因,未能拒收和及时上交的,均可缴工行廉政帐
户(帐户名称:区廉政办,帐号:苏泉510。单位违规收受的钱款也可按此办理
主管部门定期集中上交区财
政,将上交礼品收据中一副区廉政办定期划转区财政
联交党风廉政建设室备案
实施依据: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江苏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建立510帐户的有关规定》
职能部门:党风廉政室
督促开展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流程图
全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事先或事后15日内填写《泉山区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按
规定需要事先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也可事前请示。
所在单位党组织签字盖章
负责受理领导干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报告的党委(党报徐州市纪委
组)每年撰写执行
规定的情况报告
报区纪委党风廉政室
注:对领导干部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经批准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实施依据:
《关于重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有关规定》
[徐泉纪发(2002)11号]职能部门:党风廉政室
案
件
检
查
流
程
图
人民来信(来访)、司法机关
有关法律文书、领导交办事项等线索的受理
初步核实呈批(初核方案)
分管领导批准
初步核实报告
初步核实
立案呈批
经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立案(对基层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区纪委报请区委批准后立案)
立案告知有关单位及人员
错误事实见面
写出调查方案
调查组提出一般调查结案建议
发出立案决定书
当事人写出检查书
经纪检监察室主任、分管常委、书记签批后结案
装卷归档
立案调查
经调查不予以处分或不需处分的调查报告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承办室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材料装卷
销案呈批
经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销案
向被调查人和所在单位说明情况
移送审理并作好备案工作
装卷归档
11实施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职能部门:纪检监察室
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流程图
提出初查建议并报区监察局领导批准
组织初查
构成违纪的提出立案调查建议
不构成违纪的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报区监察局领导审批
报区监察局领导审批
组织调查,收集证据
送达责任单位
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验收整改情况
经领导批准后结案
整理归档
移交审理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职能部门:执法监察室
对监察对象作出的不当行政行为
提出监察建议流程图
经检查、调查发现,监察对象有不当行政行为
拟定监察建议书
报区监察局领导审批
将监察建议书送达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向区监察局提交整改报告
验收监察建议落实情况
整理归档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职能部门:执法监察室
案
件
审
理
流
程
图
提前介入案件审理
阅卷审核
中止审理、重新调查
违纪案件受理
权利告知、审理谈话
主办人员草拟审理报告
室内集体审议案件、修改审理报告
向常委会或局长办公会汇报
制作处分决定、批复文书
做好处分决定或批复的送达工作
处分决定的执行
结案、立卷、归档
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实施依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职能部门:案件审理室
申
诉
案
件
处
理
流
程
图
申诉案件
办理登记手续,进行初步审核
由分管领导签批受理
受理的案件由室主任指定主审员、协审员进行审理
案件承办人办理申诉案件
书面审查原处理案卷,进行调查核实
审理谈话,听取申诉意见
拟出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审理)报告初稿
室务会议集体审议
呈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审定
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处分或原结论的决定
作出维持原处分或原结论的决定
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变更原处分或原结论
注:自收到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监察决定的申诉或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复审决定。
按原处分决定或原结论发送范围送达
按原批准权限或备案程序办理报批、备案手续
立
卷
归
档
实施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职能部门:案件审理室
审理下级组织报送备案案件流程图
立卷、归档
将备案材料交委局分管案件审理室领导签批
案件审理室审核报送材料,制作备案案件审理表
接受下级纪检监察组织报送备案材料
实施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职能部门:案件审理室
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和达标创建工作流程图
制定《关于开展行政效能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报区效能办领导审核
经审核同意后,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效能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创建主体根据《关于开展行政效能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实
施意见》进行创建、申报与自评
组织评审工作组对所有创建主体的创建情况进行检查、评审
对检查、评审情况进行汇总
按照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报区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确定5个“区行政效能建设示范单位”
按照《关于开展行政效能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对创建主体进行表彰
按照《关于开展行政效能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对行政效能建设不达标单位进行处理
在全区通报评审结果
对所有资料整理归档
实施依据:
《徐州市泉山区行政效能建设暂行办法》
《关于开展行政效能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职能部门:执法监察室
部署、指导和检查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图
起草《泉山区××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报区委、区政府审核
经审核同意后,下发《徐州市泉山区××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
各级行政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按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重要检查事项,报区政府
和区公开办备案
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暗访
制作暗访记录片
组织检查
提交区公开办审议
根据检查和暗访情况,给出考核得分,形成考核意见
将情况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提出整改意见
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
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评,情况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
向区公开办提交书面检查,并进行整改
整
理
归
档
实施依据: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的若干规定》[市政府(2006)57号]职能部门:纠风室
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流程图
被评议单位制订行风评议工作方案,报区纠风办
召开政风行风评议动员大会,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动员和部署
被评议单位进行自评,分析情况,找出问题,并将自评报告报区纠风办
组织评议组对被评议单位进行评议,撰写评议报告
召开政风行风评议总结大会,通报评议结果
被评议部门和行业针对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区纠风办提交整改报告
年底各部门和行业向区纠风办提交政风行风总结报告
被评议单位于第二年开展“回评”工作,巩固评议成果,提交“回评”总结报告
对所有资料整理归档
实施依据:
中央、省、市及我区关于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各项规定
职能部门:纠风室
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流程图
纪委纠风室根据上极要求并结合本区实际,起草、修改本区《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意通不过
《意见》报分管纠风工作的常委及书记审阅
对先进典型进行宣传表彰,对后进典型以《通报》等形式予以
下发文件,并组织实施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收集反馈信息,及时调整措施
检查、总结
评估成效
实施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职能部门:纠风室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
流程图
纠风室牵头,对全区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摸清基本情况
结合本区实际,由纠风室起草、修改本年度《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实施意见》(初稿)
深圳市光明新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及纳税申报通不过
报常委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
申请日期:2011年
月
日
编号:
纳税人名称
(承运人)
注
册
地
址
纳纳税人识别号
税人付款方名称
填
写
被挂靠、出部
包、出租方名称
分
货发货人名运称
发收货人名票称
报区政府审议
纳税编号
通不过
表
联系电话
识别号
本年度《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
识别号
不正之风实施意见》印发全市执行
识别号
识别号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意见》明确职责,分工抓落实
检查、总结
评估成效
实施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职能部门:纠风室
运□发货人
□收货输抵扣方
人
方式
经营项目(货物名单价(单价运数量
称)
费)
必填
起始地点
里
程
金
额
合计(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
印花城建税
教育费
企业所得个人所得附加
税%税%3%
%税
合计金额
%
税计税金额
营业税
务机关填写
税票号码
申
请
人
声
明
本单位(人)所填报信息及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内容,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章):
发票号码
付款方(抵扣方)声明
本单位(人)经核对,确认申请人所填写的以上信息准确无误。
付款方经办人签名(公章):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持有《外经证》或申请开具分包工程建安发票和申请开具劳务报酬收入发票的纳税人,须一并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