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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5篇

时间:2023-04-29 16:35:06 浏览量:

篇一: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2019最新国家信访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足够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等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者,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此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将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已有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适当的畅通通信访问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员工作正常在有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包括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适当的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宪法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察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篇二: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篇三:信访条例

  

  关于信访的条例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纳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状况,提出建议、看法或者投诉恳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以下是我共享的关于信访的条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关于信访的条例

  今年5月,是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十周年,全国都在主动宣扬的热情氛围中。作为一名从事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干部,屈指一算不知不觉中,竟然伴随她共同成长了十年。十年的信访工作实践中,为涉及国土资源管理事项的信访单位和个人,解决了多数合法合理诉求,也依据《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劝服、教化了不少的非法、无理取闹的信访人。《信访条例》开拓了各族群众利益诉求的正规渠道,使得群众反映利益冲突更加合法、理性、有章可循。如今,群众采纳信访渠道解决冲突纠纷的主观愿望也愈加剧烈。在多年的信访工作实践中,本人得到了极大的熬炼和提高,现将自己陪伴《信访条例》十年来的心得和故事与大家共享:

  一、我骄傲,成为一名信访工作义务宣讲员

  2005年的秋季,从事国土资源管理和国土信访工作多年的我,有幸被邀请到市委党校的讲堂,为乡科班、中青班等受训学员授课。也恰逢修订的《信访条例》颁布实施第一年。在我的授课内容中,除了讲解并描述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学问,还因基层土地信访纠纷案件多发,我利用这次讲课机会,向430多名村(队)干部和200多名后备干部宣扬了《信访条例》相关内容。让大家初次对《信访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特殊是在依法行政,引导群众依法信访方面加深了相识,提高了他们依法规范群众上访秩序和正确处置异样上访的实力。

  在以后的数年间,每年都被市委党校邀请前去讲课,每期培训课在与学员答疑解惑互动环节,常常被问到土地信访纠纷问题,《信访条例》和国土行业有关信访规定就成了我最多的宣讲内容。每当有乡镇领导或村干部电话询问或告知我,说他们依照《信访条例》又妥当处理了一起信访案件,我都由衷感到欣慰与骄傲。

  我深感《信访条例》在信访人、信访利益群体和各级政府信访部门之间,架起了一座信访工作畅通的桥。她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诉求、规范信访秩序、强化主体责任发挥了不行替代的作用。实践证明,群众越级上访、群访、闹房数量明显削减,一个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正在加快形成。

  二、《信访条例》,帮助信访人解决了难题

  居住在塔城市发展队的黄家和王家,因两家合用墙和院墙外的一块空地发生纠纷,争吵不下,两家要对簿公堂打官司,邻居劝他们先去有关部门通过信访渠道,看能否刚好妥当解决。他们就这么一路吵闹着来到我局信访接待室。我们热忱接待了他们,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笑脸相迎、递上一杯茶水、搬来椅子请大家坐下来渐渐讲,我们仔细倾听他们各自的讲解并描述,并详实做好记录。通过一个多小时的诉说和倾听,原本怒火冲天的两家人渐渐安静了下来。

  我们细心询问了各自的状况,并调出他们当年办理《国有土地运用证》时的档案资料,刚好到现场进行了调查,根据《信访条例》工作规范要求,依据驾驭的法律证明资料,对两家人进行了长达一周的耐性疏导,诚意调解、专心宣扬,本着公心对两家进行了有效调解,最终两家人握手言欢,合用墙被双方认可,墙外空地依法属于国家全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的法律条款也被他们心悦诚服的接受。也就是从那一刻起,我深知作为一名信访工作者,自己肩负着光荣而又艰难的圣神使命。

  三、正确引导信访人,信访和诉讼都是解决问题的好渠道

  塔城市光明路三道巷有一处宅院,陈某与黎某为这处宅院的归属相持不下信访到我局。信访干部和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对这处宅院的土地运用权和房屋全部权问题,分别在本局和房产部门调阅原始档案,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调查,对有关知情人进行了笔录问询,最终依法确权给了陈某。黎某对信访处理结果特别不满足,信访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依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耐性开导并指导他采纳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利益。他诉讼到法院后被依法判决驳回诉讼。在败诉和事实面前,他最终承认这处宅院不应归他全部。通过这件事,让我更加感受到了《信访条例》的强大威力,她既是信访人合法利益的爱护神,也是信访工作者的航行灯塔,她起着人民群众和政府及政府部门间,构建公允、正义、法制、亲民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还想伴《信访条例》走十年

  根据国家有关退休政策,我还有十年才到退休年龄,也就意味着我和《信访条例》还有相伴十年的宝贵时间。在将来的十年,我将始终如一加强自身《信访条例》的学习再学习、实践再实践。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在加大自身学习、实践同时,今后更要注意对局信访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教化和技能培训工作。更要注意与市信访局的沟通联系,刚好将信访苗头和信访事项进行专题报告,共同探讨处理涉及国土资源方面的信访问题和案件,不断提高信访积案、大案的调处力度,加强信访工作上下联动,形成强大合力,为建设漂亮塔城、和谐塔城做出不懈努力。

  我将不遗余力的主动开展《信访条例》宣扬活动。充分利用每年受邀到市委党校讲课和到基层宣讲的机会,把《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学问,宣扬给每位学员、每个群众。在接访工作中,主动把《信访条例》宣扬到每个来访者,让他们都能够学习《信访条例》,运用《信访条例》解决自身利益诉求同时,也更好地让群众监督从事信访工作的我们。让从事信访工作的我们,怀着对信访事业的执着,对法律法规的敬畏,对人民群众的酷爱,仔细负责的做好信访工作,为不断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做出主动贡献。

  关于信访的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纳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状况,提出建议、看法或者投诉恳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纳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状况,提出建议、看法或者投诉恳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探讨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赐予嘉奖。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赐予嘉奖。

  其次章

  信访渠道

  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四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急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羞辱、殴打、威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平安的其他行为。

  当刚好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干脆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状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状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状况须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干脆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根据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其次十二条

  信访人根据本条例规定干脆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状况。

  其次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状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其次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确定受理机关。

  其次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接着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其次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其次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刚好实行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扬法制、教化疏导,刚好妥当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其次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状况,提出的建议、看法,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仔细探讨论证并主动接受。

  (三)恳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恳求看法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一)无正值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看法的;

  (六)其他须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状况;未接受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恳求看法的。

  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恳求未予支持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途径处理的事项。

  诉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机关提出异议,并具体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机关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二)转送、交办机关分类处理建议须要调整的,可以变更原分类处理建议,选择信访或者其他法定途径处理;

  (三)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依照本规则第四条规定处理。

  的告知书,加盖机关印章或者业务办理专用印章,告知信访人:

  (一)拟适用的其他法定途径及依据;

  (二)查询或者联系方式;

  (三)其他须要告知的内容。

  除告知以上内容外,须要依申请启动的,还应当告知其申请须要供应的相关材料。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受理的时间和告知的形式、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而未适用,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信访处理看法代替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作出的行政处理确定或者行政履职行为的,应当区分状况,撤销信访处理(复查)看法,要求原办理机关适用其他法定途径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复查)看法。

  (三)未按规定的期限处理的;

  (四)未刚好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和材料的;

  (五)未按规定反馈交办事项相关状况的;

  (六)其他须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机关应在30日内书面反馈状况,接受建议的,应列出落实措施和期限;未接受建议的,应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觉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分类处理工作中因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造成严峻后果的,可以依据职责权限提出追责建议。

  有权处理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本机关责任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对所属下级部门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纳入督办范围,并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提出追责建议。

  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属于相关法定途径的,适用相关规定。

  本规则第三条、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告知,可以采纳短信、信息网络或者供应自行查询方式等形式。

  其次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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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信访条例

  

  二、《信访条例》的主要内容

  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一、二、三、四、五、六”。

  (一)“一”是一个目的《信访条例》第一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三句话:保持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二)“二”是“双刃剑”

  《信访条例》是一把“双刃剑”,具有双重功效,它既规范信访人的行为(具体有8项权利和4项义务),但更重要的是它着重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行为,而且对我们依法行政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对行政机关而言,我们一方面要严格依法行政,高度重视和自觉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发生,从而减少信访“源”;另一方面,万一出现信访案件,就要求我们严格按《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去办理、答复和处理,将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之中,避免激化矛盾。要充分尊重信访人的权利,防止借口维护社会稳定而变相剥夺信访人的权利,背离了条例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行政机关对待群众的集体上访等紧急情况要妥善处理,慎用警力。

  (三)三是指三审复核的处理机制

  我国解决纠纷的救济渠道主要有复议、诉讼、仲裁和信访。复议主要是解决行政纠纷,它采取的是一裁终局,不服即到法院诉讼,复议的时限要求一般是60天内,复杂的可延长30天。仲裁主要是解决经济纠纷,它采取的也是一裁终局,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仲裁的时限要求简易程序为60天,普通程序为120天,特殊和复杂情况可适当延长。诉讼主要是解决行政纠纷、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它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它的审理时限。《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程序为三审终结制:

  “一审”即为初审,按时限要求为15天内要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一般要在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天。

  “二审”即为复查,对初审不服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处理复查的时限为30天。

  “三审”即为“复核”,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的时限为30天。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确立信访三审终结制,有利于充分保障信访人的投诉请求权利,有利于解决缠诉,同时也有利于解决越级上访和进京进省上访。

  (四)四是指四个基本思路: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

  1、畅通信访渠道,即拓宽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渠道,为信访人信访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从而保障信访人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即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纠纷的工作机制。

  3、维护信访秩序,即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要求信访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

  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维护信访秩序方面的职责和必要的措施、手段。

  4、强化工作责任,就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五是指确立五项主要原则

  这五项原则是:

  1、方便信访人的原则。条例从信访事项的提出到信访事项的办理等各个环节规定了方便信访人的若干措施:一是,在总则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二是,专门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一章,从各个环节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三是,在具体条文中力求体现方便信访人的精神,如在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等方面,都作了有关方便信访人的规定。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做出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责任和分工,处理好“条”与“块”之间的关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调地方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主导作用,信访问题的处理要以地方各级政府为主,依靠信访问题发生地解决。

  “谁主管、谁负责”是指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按照信

  访问题的性质,属于哪个部门职责范围的,就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要分工合作,搭好“条”、“块”结合。一般信访问题的处理,要先“块”后“条”;金融、税务、工商等垂直管理单位的信访问题,以“条”为主,由该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3、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是指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解决信访问题,依法办事,依政策办事,既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不迁就纵容过高和无理要求,绝不能"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及时、就地",是指要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迅速、快捷地在当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避免群众越级上访,防止久拖不决而积累和激化矛盾。"疏导教育",就是要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疏导群众情绪,同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贯穿始终,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告知法定程序等,引导信访人知法、守法,依法信访。

  4、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治标,就是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解决已经发生的信访问题,化解已经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治本,就是严格依法行政,减少和防止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发生;同时,还要认真研究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研究信访事项涉及的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改进我们的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责任原则。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关键在于切实落实责任主题的责任。只有责任真正到位,形成重责任、抓落实的良好氛围,才能有效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按照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责任主体

  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责。包括:(1)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3)建立领导下访制度和领导接待日制度。(4)为信访工作提供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保障。(5)维护信访程序。第二,各级信访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切实履行信访受理、交办、承办、转办、督办职能。(2)认真行使《信访条例》赋予的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和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3)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制度。(4)积极为信访人反映问题和查询情况提供便利条件。第三,信访人责任。(1)依法负责提出信访事项。(2)扰乱信访秩序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六是指确立六项主要制度

  1、畅通信访渠道制度着重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行政机关要公开有关信息,即“六公开”:①公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②公开信访投诉电话;③公开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④公开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⑤公开信访事项处理进度;⑥公开处理信访的依据。第二,建立信访信息系统。要求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国家和地方联网的信访信息系统。既方便群众上访和查询信访办理情况,减少上访,又有利于上级机关监督下级机关处理信访。第三,建立主动接待信访制度。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或其指

  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2、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信访条例》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1)规定信访人对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这五类组织、人员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2)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3)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4)规定集体上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5)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并明确规定了六种禁止性行为。

  3、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信访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受理信访必须登记,信访登记要做到“四个清楚”:信访人的基本情况清楚;信访活动的基本过程清楚;信访反映的问题清楚;信访问题的分类清楚。(2)受理信访,应当告知上访人的寻求救济渠道,告知上访人的权利与义务。(3)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

  项可以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如省信访局可直接转送县、乡有关部门处理,避免层层下转。

  4、信访事项的办理制度《信访条例》主要规定了办理信访事项人员的行为规范、调查核实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办理时限要求,以及信访督办制度。

  5、维护信访秩序制度信访秩序是大家十分关注的问题。当前,信访中反映出的问题往往是合法诉求与表达手段不合法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依法信访与被个别人利用交织在一起。因此,维护信访秩序的难度较大。从法理上讲,公民的诉求只能用合法的方式来表达,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个人利益受到侵害只能借助国家职能实现补救,不允许个人以损害公共秩序为代价获得利益平衡,否则受害人就可能变成加害人,就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信访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维护信访秩序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1)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对于信访人违反上述

  规定的,可以进行如下处理:第一,由接待信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第二,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第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作了限制性规定,信访人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己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并且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6、法律责任制度《信访条例》增设了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作了八个方面的规定:

  (1)规定因行政机关超越、滥用职权,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末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末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规定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末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国社科院去年对632位赴京上访农民调查显示,55.4%的上访者因上访被抄家或没收钱物,53.6%的上访者因上访被一些受干部指使的人打击报复。

  (7)规定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或者有第二十条规定的六项禁止性行为之一,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篇五:信访条例

  

  2022年信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法》的宗旨和要求,为保证公民依法参与和依法渠道反映基本权利和利益,特制定本条例。

  《条例》共八章,其核心要求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信访权利,保护公民有效行使信访权利和申诉权利,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信访行为

  第二条

  信访行为是指公民在任何途径以书面、口头形式反映或提出意见、建议、质询、检举和申诉有关公民自身权利和利益问题以及不满事件的行为。

  第三章

  信访的对象

  第三条

  总的来说,信访对象应当包括政府部门、行政管理机关、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涉外行政管理机关以及承办行政事业活动的单位等。

  第四章

  信访程序

  第四条

  信访者可以通过票据、信函、传真、邮件、网络、电子邮件等向信访对象提出信访请求,信访对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

  第五章

  办理信访业务

  第五条

  信访对象应当根据信访者的请求把信访事宜予以受理,在确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作出决定。

  第六章

  信访案件移送

  第六条

  信访对象认为,涉及政治、军事、外交或法律领域,其权利以及需要保密的重大公共利益,则可以移送至关联部门处理。

  第七章

  信访宣传

  第七条

  信访行政部门应当不定期开展信访宣传,通过新闻发布会、网上宣传、社区宣传、社区服务等方式,向公众宣传信访知识和信访政策,加深公众对信访法的认识,推进公众积极参与信访活动,增强对信访行为的依法尊重。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八条

  国家机关有权依法对信访事项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旨在保障公民依法行使信访权利,保护公民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通过本条例的执行,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共同打造平安社会,追求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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