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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办事指南4800亿元税费延续优化政策细则【优秀范文】

时间:2023-03-29 08:10:07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办事指南4800亿元税费延续优化政策细则【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2023办事指南4800亿元税费延续优化政策细则【优秀范文】

办事指南4800亿元税费延续优化政策细则

继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部分税费延续优化政策后,近日相关政策细节明晰。这里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4800亿元税费延续优化政策细则,方便大家学习了解。

4800亿元税费延续优化政策细则

3月2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布了4项税费优惠政策,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科技创新、物流业发展。这备受企业关注,按照此前国务院预计,包括上述4项政策在内的新一轮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每年减负规模达4800多亿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下称《小微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意味着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5%,远低于法定税率。为应对疫情冲击,2021年至2022年小微企业阶段性采用实际2.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上述《小微公告》明确,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这延续了前两年的优惠政策。

多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上述《小微公告》明确,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税务总局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其他手续。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称,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一位企业会计人员告诉第一财经,研发加计扣除比例从此前的75%提高至100%对企业来说是好事,这意味着企业研发投入可以获得更多的抵扣额,少交企业所得税。

此前中国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除了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一般是按75%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不过去年第四季度阶段性提高至100%,而此次则将此作为一项制度性政策保留下来。这意味着企业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实际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即税基)扣除额从此前的175万元提高至200万元,从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励企业创新。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告诉第一财经,科技创新是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不仅有利于我国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而且对增强我国的创新动力具有重要意义,助力我国实现科技自立自强。

她认为,相比阶段性政策,制度性安排可以极大增强我国对科技研发税收优惠的确定性,为企业提供稳定的政策环境,使企业更易于规划长期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发展,提升企业投入研发的信心及动力,增强市场的预期。此外,制度性安排的长期稳定性可以让企业在长期的时间内享受政策的红利,鼓励企业在研发方面进行更多的长期投入,从而实现更好的技术积累和产业升级,推动我国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还公开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称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即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政策实施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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