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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考核管理制度,菁选3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03-10 16:10:07 浏览量:

考勤考核管理制度1  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全体职工。  第二条、工作时间  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1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考勤考核管理制度,菁选3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考勤考核管理制度,菁选3篇(范文推荐)

考勤考核管理制度1

  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全体职工。

  第二条、工作时间

  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

  第三条、请销假

  职工请假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按批假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用电话事先请假,并在事后三天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自行离岗或无故超假未归(含不及时销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1.事假。请假条上要写明事由、起止时间、目的地及联系方法等内容,按照批假权限审批。

  2.病假。假条应写明原因和拟请假天数,并附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批假权限审批。

  3.批假权限。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内本组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报组负责人、由单位副职审批;请假5天以上(含5天)报组负责人、单位副职、单位正职审批。组负责人请假由单位正职审批。

  4.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公休节假日除外),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休假条件的,也要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四条、假期待遇

  1.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公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聘用员工参照《劳动法》,中心在编参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2.病、事假中心在编参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聘用员工待遇参照《劳动法》相关法规核算。

  第五条、奖罚办法

  1.中心在编按照《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南昌市城乡规划局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考核。

  2.聘用员工全勤者,获得满勤奖金1000元/半年,按月统计,半年发放;除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公休假、因公外出、事假者8次外,发生其它迟到/早退、假者取消半年全勤奖1000元。

  3.上班时间(9:00)开始10分钟后未到,按迟到论处。期间迟到、早退、缺勤累计达30次者,不享受全勤奖、不享受次年年休假待遇,并按旷工6天处理。

  4.全年个人事假累计次数不超过8次,(不含公休假,没有医疗机构证明的病假算事假),超过4天的事假(1次请假时间最短算半天)按实际天数扣除日薪100元/天(从绩效中扣除)。

  5.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不提倡加班。特殊情况非加班不可的,必须填写《加班审批表》,报组负责人、由单位副职审批。未经批准,单位一律不予承认加班。经过批准的加班,行政组按月进行统计结算。所有加班首先必须抵冲病、事假,有一天抵冲一天,多余部分由行政组发放调休单。

  6.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报组负责人,由单位副职、单位正职审批,行政组备案。

  7.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不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不超过三十天的,按旷工1天扣3天工资,并给予撤职及以下的行政处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给予辞退处理。

  8.外出公干(因公外出)导致缺勤需填写请假条,报组负责人审批,行政组备案。

  第六条、监督

  单位领导对考勤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由行政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登记、整理,报行政办公会研究后进行通报和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注:

  1、公休假日又称“公休日”。是指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带薪休假制度。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假日。

  2、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考勤考核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财务部)。

  第三条名词解释

  迟到:凡超过规定上班时间而未到岗者。

  早退:未经批准无故不按规定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

  旷工:员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得到批准,或超假未经同意而擅离工作岗位的行为。

  加班界定:

  a.员工经批准在超出正常规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一小时以上的,及经批准在休息日继续工作的,视为加班;

  b.如遇紧急项目需要或紧急任务、突发事件等情况的超时工作不视作加班;

  c.经公司或部门安排的法定假日继续上班的,可视作加班。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四条工作制度

  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第五条正常工作时间

  5.1财务、商务管理类人员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30(周末提前一小时下班)

  5.2营销类人员若采用灵活上班安排制,须经部门大客户经理同意,报总经理审批,交考勤系统统计管理员备案。

  第六条出勤刷卡制度

  6.1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且必须亲自至门禁处刷卡。

  6.2刷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刷卡一次,下午下班刷卡一次。

  6.3刷卡时间:刷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员工因特殊原因(个人或工作原因)未刷卡者,应及时填写《考勤异常说明单》说明原因,经部门经理审批后交考勤系统统计管理员备案。否则将作为旷工处理。

  6.5员工因个人原因未刷卡每次给予通报批评,如当月累积未刷卡2次(不含)以上,处予超过次数每次20元的负激励。

  6.6出具的未刷卡说明单经核实如有不实之处,除当日以旷工论处外,并给予申请人和审核责任人各50元的负激励。

  6.7委托他人或受托他人代刷卡虚假考勤者,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双方均按旷工论处,并处予双方每人50元的负激励。

  第七条迟到、早退、旷工

  7.1迟到:

  a.员工在正常上班时间后10~60分钟内刷卡上班者视为迟到,迟到者通报批评,且负激励20元/次。如当月累计迟到超过6次(含)者,按旷工一日论处

  b.一次迟到超过60分钟,按事假半天计算,且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7.2早退:

  a.员工在工作时间终了前60分钟内下班者视为早退。早退者负激励20元/次,且通报批评。

  b.员工当月累计早退4次者,按半天事假计算;累计早退超过5次(含)者,按一天事假计算;累计早退超过6次(含)者,按旷工一日论处。

  7.3旷工:

  a.未经批准或假期满后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上、下班未刷卡,且未提交《考勤异常说明单》说明理由者,以旷工论。

  b.旷工1次给予书面警告处分,不计当日工资。且给予50元/次的负激励;

  年累计旷工5天(不含)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予以辞退。

  第八条因公外出、出差

  8.1公出:

  a.员工因公于上班时间外出,必须征得部门经理的同意,原则上员工应在早晨上班进入公司后方可执行公出任务。若员工超过公司下班时间尚未完成公出任务时,可不必返回公司。

  b.如因交通情况等原因需先执行公出任务然后才进入公司的,需提前一天办理申请手续。

  c.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正常刷卡登录考勤系统的,应及时提交《考勤异常说明单》报考勤系统统计管理员备案。

  8.2出差:

  a.业务上有必要时,员工可以填写《出差申请单》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并报总经理审批后,交考勤系统统计管理员备案。

  b.如因事情紧急未填写《出差申请单》的,应在返回公司后一天内补填,逾期未补者,按事假处理。

  c.出差期间应24小时保持可联系状态,并随时向公司汇报出差行动及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加班管理

  第九条公司提倡员工应积极高效优质地完成工作任务。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事前申请。

  9.1日常的加班,由部门经理审批,节假日的加班,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9.2加班以小时为单位,不足1小时的不计加班。

  9.3员工加班,也应按规定刷卡,没有刷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有刷卡记录但无部门经理或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加班。

  9.4部门经理及以上的员工的加班,不计算加班工资。

  第十条加班费支付及调休

  10.1日常的加班

  对于日常的加班,原则上公司给予调休,在不能安排调休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10.2节假日的加班

  对于节假日的加班,公司根据员工自主选择给予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10.3调休申请

  员工申请调休的须提前申请,经核查考勤记录,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调休。调休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假期管理

  第十一条请假流程

  员工请假必须提交《请假申请单》,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有效;如遇紧急事情,应于事假发生1个工作日内委托他人或以电话、传真、邮件、短信等形式报告直属领导,经相关审批人同意后休假,否则以旷工处理。所有假期均以天计,最少单位为半天,不足半天以半天计,超过半天不足1天以1天计。

  第十二条休假种类

  一、事假

  a.员工请事假应有正当理由,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事假期间薪资。

  b.事假一天,由部门经理审批,三天以内的事假,由公司副总经理审批,三天以上的事假,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病假

  a.员工非因工患病需要停工进行治疗时需提交病假申请,病假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休假建议单及相关诊断材料(病例本)作为证明依据,否则以事假处理;病假期间薪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b.如发现员工出具的休假建议单或病例本等证明材料不实,当日以旷工处理,并视情节给予50-200元/次的负激励。

  三、婚假

  员工申请婚假须提供结婚登记证明;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女23周岁以上,男25周岁以上),增加晚婚假7天,共计10天。

  四、产假、护理假

  员工申请产假、护理假须提供准生证、出生证明;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的)增加晚育假30天(仅限在上海工作的员工)。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给予产假45天。公司男员工配偶如为晚育者,男员工可享受3天护理假。

  五、丧假

  若员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3天的丧假。

  六、带薪年休假

  a.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b.公司统一安排的休假,计入员工年休假总天数内。

  c.带薪年休假申请流程

  申请(个人)→审核(部门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备案(考勤系统统计管理员)

  七、如果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则不享受产假、护理假等相关规定。

  八、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申请,产假须在生育前1个月内申请,护理假需在生育前7天内申请。

  第五章其它

  第十三条考勤统计

  员工考勤是每月员工工资核算的重要依据,每月月末考勤系统统计管理员将以员工刷卡签到记录为主要依据,结合相关的请假、出差流程,统计员工月度出勤情况,并以此核算当月工资。

  第十四条未刷卡并没有相关流程(请假、出差、考勤异常说明)者,均不计当日工资,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考勤考核管理制度3

  为加强公司考勤管理,理顺工作流程,严格履行审核批准程序,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日常考勤管理

  第一条各部门设立专(兼)职考勤管理人员,专(兼)职考勤管理人员每周对人员的实际出勤情况进行汇总、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及人事管理部门汇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人事管理部门对考勤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有监督、核查的权利。

  第二条公司的考勤周期为每月的1日至次月的31日,各部门专(兼)职考勤管理人员于次月3日前把经过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考勤汇总表、假期审批等考前表单上报公司人事部门。人事考勤专员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所有考勤记录审核完毕。

  第三条公司实行大小星期工作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公司不提倡加班,员工应在工作时间内高效率完成本职工作。各部门因生产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调整作息时间,需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加班需由部门负责人提前1天经主管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原因不能提前申请,事后应及时补批手续。

  第五条公司实行休假储备制度,即员工的加班可以作为日后同等时间的调休,公司节假日外休息可以冲抵员工的加班。各考勤管理人员应建立员工调休台帐,及时记录个人的休假储备情况,员工加班调休及冲抵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第二章员工假期管理

  第六条事假:是指因个人原因未到岗工作的时间。

  1、事假的批准程序员工请事假必须先填写请假单,获取核准后方可休假,一般情况下不得事后补假。特殊情况下,必须持有相关证明或事先向主管领导电话说明情况,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照事假处理,否则一律按照旷工对待。请事假半小时以上的,按事假计发薪酬。

  2、批准权限部门经理可以批准1天以下(含1天),副总经理可批准3天以下(含3天),超过3天以上的事假需要总经理批准。总经理授权按照授权权限批准假期。各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越权限批准事假。

  第七条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或休息的"时间

  1、休病假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及时告知本部门负责人,本部门考勤管理人员记录考勤并上报人事考勤部门,本人或委托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休假证明。

  2、休假证明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出,员工因急诊在就进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要休假的,需要就诊医院出具急诊和休假证明。

  3、员工在工作时间需要看病时,应先向直接领导口头请假,以当日挂号票或诊断书为依据,看病时间一次满二小时或全月累计满八小时以上,按病假处理。

  4、患病员工按休假凭证或准允休假的时间休息,计算病假时间以员工实际休息时间为准。员工实际休病假时间需由部门负责人在假条上签字认定。未经批准,实际休息时间大于休假凭证开具的休息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5、员工在外地因病休息,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就诊和休假证明。

  6、在病假凭证上,有弄虚作假者,按旷工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7、病假工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80%支付,低于北京市*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法定期限。

  1、医疗期计算应从员工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在规定的计算周期累计病休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病休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根据有关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医疗期计算标准见下表。

  3、员工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经医院确诊后,医疗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主管副总审核、批准后,可酌情适当延长医疗期。

  4、员工非因工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部门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婚假: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员工的用于结婚的假期。

  1、员工休婚假应书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假条,按规定给婚假3天。爱人在外地工作且到外地结婚,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2、符合晚婚规定的员工,另给予奖励婚假7天。晚婚假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一年有效且一次使用,不允许拆分,一次使用不足部分视同放弃休假。

  3、再婚的员工可以享受3天婚假,不再享受晚婚假。

  第十条丧假:按规定给予职工处理其直系亲属丧事的假期。

  1、员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及抚养职工长大的抚养人去世,需要本人料理丧事的可给假三天。如亲人在外地去世,其往返路程时间,可按丧假处理,路途费用自理。

  2、员工的祖父母去世,确需本人料理丧事的,经领导批准,可给丧假一天。故去亲人在外地,路程时间按事假处理,路途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探亲假:是指员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按规定给予的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本规定的探亲假假期按照公司经营状况及公司需求,总经理有权决定是否批准。

  1、本公司双方股东已婚员工原则上每月休假1次,假期为4天(含路途时间),一般休假时间确定在周四至下周一。

  2、本公司双方股东未婚职工原则上每年休假2次,休假时间为1周。

  3、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不再享受年休假,本人探亲假期小于年休假,剩余假期可以一次休完,探亲假一般不可以积累使用,特殊情况须经副总经理批准。

  4、公司其他已婚员工在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公休日不能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员工探望配偶假期每年为10天。享受探亲假的员工不再享有年休假,探亲假小于年休假的,剩余假期可以一并休假。

  5、未婚员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公休日不能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员工探望父母假期每年为10天,享受探亲假的员工不再享有年休假,探亲假小于年休假的,剩余假期可以一并休假。

  6、员工休探亲假须提前1个月审批。主管副总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审批单交人事考勤专员备案。

  7、员工经批准的探亲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在探亲假期间因病而超期者,需持县以上医疗部门急诊证明,可按病假处理,其他超假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假期,员工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xx年的,年休假为15天。

  2、年休假一般在1个工作年内安排,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集中或分段安排个人年休假,公司一般不跨年安排年休假。

  3、公司年休假一般由公司统一安排,员工有特殊情况需要休年休假的,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累计工作年限按照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无法提供缴费证明的,按照在本公司工作年限计算。

  第十三条工伤医疗期:是指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1、公司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确诊的诊断证明,对照《北京市工伤医疗期分类目录》,确定医疗期,发给工伤津贴。

  2、工伤医疗期一般为一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不超过三十六月。

  3、工伤的认定及工伤医疗期待遇以北京市工伤保险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产假:是国家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所需休息恢复健康的时间。

  1、女员工生育,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员工符合晚育条件的,奖励产假30天。经批准,奖励假可由男方享受。

  3、女员工休产假应履行休假审批手续,并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哺乳假:婴儿未满周岁的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如路途较远两次哺乳时间应合并使用。

  第三章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特殊考勤处理

  1、迟到:员工迟到,说明合理原因后,经得领导同意,迟到时间按事假处理;未说明任何理由无故迟到的,按旷工处理。迟到在10分钟以内的罚款10元,10分钟以上半小时以内的罚款2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按事假甚至旷工处理。

  2、早退:员工早退期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未履行休假审批程序或特殊情况未补审批手续,一律不能享受休假待遇。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列各项假期其薪酬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标准或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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