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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见义勇为3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1-11 10:10:08 浏览量:

什么叫见义勇为1  什么是见义勇为?  (1)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什么叫见义勇为3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什么叫见义勇为3篇(全文完整)

什么叫见义勇为1

  什么是见义勇为?

  (1)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2)见义勇为从性质上说是一种道德义务,属于一种事实行为,而不属于法律行为;就其行为的内容而言,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因此,在见义勇为中并不要求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只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认识能力即可。

  (3)在有的情况下,见义勇为并不产生与行为人有关的法律行为或后果,如协助警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个人未受到任何伤害,其行为即告结束,并不产生法律的任何后果。但在见义勇为中,行为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或者行为人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致损,便产生了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见义勇为的特征从法律上进行明确,以便对见义勇为及其法律责任加以确认。

  见义勇为致人受伤有赔偿吗?

  见义勇为救人导致他人受伤,见义勇为人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对此进行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保护见义勇为人的利益考虑,鼓励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

  见义勇为的特点是什么?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什么叫见义勇为2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

  “见义勇为”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理论上的研究也不多。目前各地关于见义勇为保障条例中都有涉及,但对其界定也不尽一致。《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中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和抢险、救保护灾、救人,事迹突出的行为。《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以外,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或者排除自然灾害事故中表现英勇,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通过比较上述各地法规关于见义勇为的概念,可以看出:第一,目前我国的见义勇为立法,都认为见义勇为必须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这是不恰当的。见义勇为是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这种维护的前提是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正在处于危险状态。这种危险来源于人和自然两方面因素。人的因素表现为违法犯罪分子对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侵犯,这时见义勇为表现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自然因素表现为自然力量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这时见义勇为就表现为抢险救灾。“天灾”、“人祸”都将对人们的人身财产形成不利益,造成损失,对这种利益的挽救或损失的防止都可成立见义勇为,从而均应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第二,见义勇为必须事迹突出,这也有不妥之处。见义勇为者面对危险,挺身而出,实属难能可贵。事迹突出,可以作为奖励大小的条件,但不应该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条件。而且对事迹突出,并不能做出很好的界定。所以,见义勇为的概念不应包括如贡献突出、表现突出等要素,这些要素可以在对见义勇为者进行物质奖励时作为一定的评价条件。

  通过以上分析,见义勇为从法律角度可以定义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的合法救助行为。

  二、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行为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三种:一,法律明文规范的特定义务;二,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由行为人某种先行行为所引发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即救助者与被救助者,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某种具体义务。只有当行为人无上述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实施的救助行为,才可以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危难救助行为

  危难救助,是指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安全或者公民的人身安全正处于危难境地,行为人为使其利益免受危害或减少其损害而主动进行的救助行为。该行为必须是积极作为,消极的不作为不能成为危难救助。同时行为人在实施危难救助行为时还应承受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果不具备这种危险性,只为他人提供一般的管理或服务,只能称为无因管理而不属于见义勇为。社会之所以要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褒奖,视见义勇为为高尚的道德行为,其原因在于见义勇为者能为常人所不能为。在危难时刻,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舍身取义,这是常人很难做到的。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意思

  见义勇为是不负义务而主动管理他人或者国家、集体的事务,其性质是合法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这一主观要件决定了并非一切客观上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均能称为见义勇为,如为获得报酬而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因缺乏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要件,不应列入见义勇为之列。所以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危难救助,但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不能构成见义勇为,只能是见利勇为。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属性

  在我国学术界,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学说:

  1、无因管理说

  大多数学者认为见义勇为从性质上讲是无因管理,在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者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适用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第一,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第二,管理人主观上有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的意思。第三,管理人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我们将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进行比较,可知见义勇为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是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见义勇为行为具有无因管理的基本特征,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见义勇为行为具备无因管理的全部构成要件。其一,行为主体均为自然人。其二,行为人主观上都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三,行为人客观上均实施了保护他人利益的具体行为,且表现形式都是积极的作为。其四,行为人都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第二,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立法宗旨均与无因管理相同。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如同一切无因管理行为一样,其法律性质属合法的事实行为。立法宗旨都在于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见义勇为虽然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但它只是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与其他无因管理行为相比较,又有扩展和延伸,主要表现为:第一,见义勇为的构成不但具备一切无因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共同要件,而且还有进一步的特殊要求:在客观要件上,见义勇为行为常具有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实施这种行为往往可能损害自身的健康,甚至献出宝贵的生命,而无因管理行为一般不具有此种人身危险性。在主观要件上,见义勇为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具有维护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意图,而且还应限定为只能是出于该意图而实施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体现出比一般无因管理行为具有更为高尚的道德标准。第二,见义勇为客体范围的广泛性。见义勇为行为作用的对象,超出了无因管理中管理自然人、法人事务的限制,还涉及到*利益、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逃的罪犯等,都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及于的领域。

  2、正当防卫说

  该说认为,见义勇为实质上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它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其他危险而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两者都是出于相同的目的,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通过比较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不难看出某些正当防卫行为就是见义勇为行为,它与见义勇为行为有重合之处,但区别也是明显的:首先,它们的侧重点不同。正当防卫侧重于强调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排除或减轻防卫人的刑事、民事责任,而见义勇为行为不一定产生刑事、民事责任,对见义勇为的立法更应侧重于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和奖励。其次,从行为的目的来看,正当防卫目的可以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见义勇为行为必须是保护自己利益以外的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最后,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见义勇为行为针对的不仅包括不法侵害行为,而且还包括其他危险,如自然灾害、突发疾病等。

  由此可知,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行为并不是等同的。见义勇为行为因危险产生的原因不同,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只有为他人利益且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正当防卫才属于见义勇为。正当防卫对于见义勇为者而言,只能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从而排除或减轻其刑事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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