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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制度是什么(8篇)

时间:2023-05-03 10:20:06 浏览量:

篇一: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制度是什么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实施方案3篇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实施方案1篇

  组织等,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和救助请求,应当进行调查了解,及时调解家庭矛盾和纠纷;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事态严重,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家庭暴力行为人经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

  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其所在学校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劝阻和教育,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鼓励社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

  一、贯彻实施《决议》所采取的措施及社会效果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康、文明的家庭关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全社会的责任,为此,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一是认真学习,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决议》的重要性。各级妇联将学习贯彻《决议》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举办了不同层次的妇联干部培训班,带领大家深刻学习领会《决议》的精神实质,使大家充分认识到《决议》对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意识。同时,我们还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将学习贯彻《决议》作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具体措施,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依法保障《决议》的贯彻实施。

  二是健全机制,形成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整体合力。为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落到实处,我们与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成立了各单位参与的领导小组,明确了目标责任。并与这些部门联合开展了零家庭暴力社区、零家庭暴力村庄、平安家庭创建等活动。在此基础上,我们与公安局

  联合设立了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及时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与民政局联合成立了反家庭暴力妇女庇护中心,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安全的避难场所。与法院联合成立了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并与法院联合建立了特邀陪审员贫龋盖肓?SPANlang=EN-US74各妇女干部担任特邀陪审员,对一些涉及重大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进行陪审,以此最大程度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各级妇联组织将每年3月和4月份分别定为《妇女纲要》和普法宣传月,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板报、宣传栏等新闻宣传阵地,采取知识竞赛、文艺演出、集市咨询、张贴标语、悬挂横幅、下乡讲法等形式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市妇联每年利用时节,直接深入到各镇,市直有关部门宣讲《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法律法规,通过面对面的讲解和解疑释惑,提高了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各级妇联充分发挥巾帼文明队的骨干作用,通过自编自演节目等形式,进村入户进行宣传。

  二、《决议》实施以后的效果

  《决议》实施后,家庭暴力投诉和信访数量明显下降。原来一些认为打老婆不犯法的男性公民思想上有了新的认识,因而在行动上也杜绝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普遍认为应该好聚好散。如果

  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就通过民政和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群众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权的能力不断提高。

  三、今后推动《决议》贯彻落实的意见和相应的对策

  一是制定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对家庭和社会具有很大的危害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越来越被全社会所重视。各级妇联组织在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为禁止家庭暴力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建议制定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明确职责,严格执法。公安部门尤其是基层派出所要热情接待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构成犯罪的暴力行为要及时依法受理;对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理的家庭暴力公诉案件,应及时批捕。法院应及时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各类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只有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才能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三是整合资源,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要整合本地、本社区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特别要凝聚一支预防和阻止家庭暴力,促进社区平安的人力资源队伍,积级担负起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

  权益。要继续发挥社区民间组织的作用。发挥社区妇女维权站、法律志愿者队伍的工作热情,使维权系统的作用更趋完善,使家庭暴力在初发阶段及时得到阻止。

  四是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通过深入开展四五普法,大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和教育广大公民学法、知法、守法,不断提高广大公民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力度,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强化舆论监督,增强广大公民自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实施方案3篇

  已于2007年1月12日,经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

  《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是吉林省第一部针对家庭暴力,并以条例形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家庭暴力的内涵、实施主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原则、有关部门和组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的途径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已经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全省各级

  妇联组织做好新时期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在创建平安、稳定、和谐吉林中,将发挥重要作用;《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广大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有法可依,为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长期以来家庭暴力问题得不到有效地制止,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是妇女维权的具体体现,也表明了党和政府反对家庭暴力的坚强决心。

  为庆祝《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颁布实施,3月1日上午,吉林省暨长春市妇联共同举办了大型宣传活动。活动中,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向全社会宣传这部法规的内容、意义和作用,让群众深刻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了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方法、途径,懂得依法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营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长春市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也拉开帷幕。

篇二: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制度是什么

  

  预防和制止比赛中的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

  当前,随着足球运动职业化的迅猛发展,一场重要比赛的胜负对运动员切身利益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在比赛场上时常出现一些不顾对方安危的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

  为了净化赛场风气、保护运动员的健康、促进足球技战术的发展,国际足联不仅把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罚令出场的犯规列入规则第十二章,而且在近几年出版的《足球竞赛规则》的部分补充说明中,对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并且号召广大裁判员要努力制止比赛中的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

  一、如何预防和制止比赛中的严惩犯规和暴力行为

  (一)坚持严格执法

  规则是指导比赛顺利进行的法,规定了哪些行为动作是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哪些应制止或处罚。裁判员作为绿茵场上法官,在临场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规则的基本精神和条文方能引导比赛顺利进行。

  严格执法应体现在全面准确地执行规则的各项条款,而不是有所偏废。全场判罚尺度要一致而不是时松时紧

  或有亲有疏;对对人不对球的粗野动作、报复行为和对裁判员判罚表示不满等的非体育道德行为,则要从严判罚。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严格执法,才能树立裁判员的权威,赢得队员尊重,有利于预防或减少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的发生。

  (二)提高判罚的准确性

  严格执法的效果最终体现在判罚的准确性上。光严不准,严就失去了意义,既违背规则,又损害裁判员的尊严和形象,而且容易引发队员的不良情绪和报复行为。实践中,由于裁判员的错判漏判,而导致场上出现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使比赛失控的教训是不少的,应引以为戒。

  (三)准确使用红黄牌

  裁判员根据规则和队员犯规事实出示红黄牌是教育和处罚队员的一种手段,对预防和制止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有着直接的明显作用。但是出示红黄牌要达到预期目的,关键还在于出牌的准确性,只有准才能令人心服,起到积极的威慑作用。凡该出不出,不该出乱出,或量刑不当,红黄牌颠倒使用,都可能诱发场上不安定因素,甚至引发适得其反的结果。

  (四)加强裁判员与助理裁判员的配合

  由于比赛中的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出现,尤其这类犯规出现在裁判员视线以外时,就近的助理裁判员给予准确适时的积极协助,是制止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方法。如果助理裁判员对这类犯规视而不见,不予协助,那么其后果很容易引发队员在裁判员身后进行"战争"。

  二、预防和制止比赛中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应注意的事项

  (一)要有稳定的心理素质

  现代高水平足球比赛速度快、对抗激烈、外部干扰大,裁判员临场执法需要有稳定的心理素质,充分显示出"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台"的魄力和自信心。只要裁判员具备这样一种心态,那么一旦场上发生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时,他就能够排除干扰,头脑冷静,果断处置。

  (二)要有敏捷的预见性和决断能力

  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发生往往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事出有因;二是犯规动作本身有个过程;三是有时比较隐蔽;四是为了破坏对方射门得分机会。所以裁判员在执法中,应有敏捷的预见性,尽可能把这类犯规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旦出现了这类犯规,则应快速决断,作出准确的判罚,切忌优柔寡断而导致节外生枝。

  (三)要有良好的体能

  良好的体能是裁判员执法的基本保证。显而易见,体力充沛者,精力容易集中,拥有良好的往返快速奔跑能力,使裁判员容易跟上球的发展,提高判罚准确性和说服力。当比赛成死球,双方队员出现争执的不良苗头时,裁判员的快速到位,有利于化解矛盾,预防暴力行为的出现。

  (四)要了解球队的状况

  为了有利于预防和制止比赛中的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裁判员在赛前注意了解比赛队的状况是十分有益的。如比赛的胜负对球队的影响、两队的风格和技战术特点、历史上有无积怨、经常耍性子且胡来的队员是谁等。通过了解与分析,使裁判员在心理上有一个比较充分的准备,制定出赋有针对性的执法方案,一旦比赛中出现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也?quot;有备而来",心不慌,手不软,坚决予以制止。

篇三: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制度是什么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1.03.10?

  【字

  号】京妇发[2011]7号

  【施行日期】2011.03.1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

  正文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京妇发[2011]7号)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于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尝试。但是,家庭暴力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给家庭成员在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极大伤害,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发展。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以及中央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和,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必要经费,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条

  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面向社会持续、深入地开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关知识列为相关业务培训内容,提高相关工作人员干预、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一方面要指导和监督新闻媒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自觉抵制家庭暴力违法行为,尊重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以法制宣传日、国际反家暴日等重要时段为契机,组织集中的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反家暴意识,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代会等组织,要认真做好家庭矛盾纠纷的疏导和调解工作,切实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对发现的家庭暴力,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积极开展对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指导受害者及时保存证据、举报家庭暴力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应开展对施暴人的教育辅导、行为矫治和对受害人的心理疏导,必要时由医疗卫生专业机构提供心理治疗,以避免家庭暴力事件的再次发生,帮助家庭成员

  尽快恢复身心健康。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安排专人或接受过专门培训的审判人员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

  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应依法调查。

  (二)对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及时审理,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分配等方面照顾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三)在诉讼期间,家庭暴力施暴人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威胁受暴者及其亲属,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时,应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一)对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应依法调查。

  (二)对在人民法院审理自诉家庭暴力案件期间,施暴人继续施暴造成受害人重伤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一)对于罪行较重、社会影响较大、且得不到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符合逮捕或起诉条件的,应依法及时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二)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真诚悔过、人身危险性不大,以及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监督。

  (一)对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的家庭暴力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二)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民事、刑事案件中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出警,做好接警记录和取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受害人再次遭受暴力侵害。

  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一)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避免事态扩大;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的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反对家庭暴力,依法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纳入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指导、支持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工作。

  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要认真接待家庭暴力受害者,及时调处矛盾纠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要热心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视具体情况,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给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一条

  卫生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若发现“非正常”疾病和伤害病例,应如实做好诊疗记录,并及时通知公安部门(110报警)。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救助机构应当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

  各区县要逐步建立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妇联等各有关方面的合作机制,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在庇护期间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医疗救治、心理咨询等人文关怀服务。

  第十三条

  妇联组织要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健全维权工作网络,认真接待妇女投诉,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地处理家庭暴力事件。

  妇联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时,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宣传、检察、公安、法院、民政、司法、卫生、妇联要密切合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组成北京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妇联,协调领导小组将适时召开会议,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任务,逐步构建反家暴社会干预防控体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氛围和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良好家风民风,约束规范引

  发家庭暴力的不良行为,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医疗救治、心理咨询等人文关怀服务,引导家庭培养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自强的美德,创建

  “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庄)”。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

  北京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成

  员:李彦梅

  北京市妇联副主席

  傅

  华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孙

  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笑英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

  单志刚

  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卫东

  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

  吴庆宝

  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

  邓小虹

  北京市卫生局正局级巡视员

  联络员:李静

  北京市妇联权益部部长

  刘晓慧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宣传处副处长

  赵德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于

  敏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女检察官协会副秘书长

  尹航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李军

  北京市民政局救助管理事务中心主任

  马燕

  北京市司法局法宣处处长

  吕璠

  北京市卫生局妇幼与精神卫生处处长

篇四: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制度是什么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摘要: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谐的一个毒瘤,它不仅是一个家庭的内部问题,会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文通过从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入手,探析我国家庭暴力屡禁不止的原因,从法律、社会、家庭三个层面指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不足之处,并从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提倡对家庭暴力的零忍耐、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和增强妇女维权意识、加强对受害者的法律保护和救助措施等多个方面提出一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

  原因

  预防和制止

  法律

  一、家庭暴力概述

  英国学者马力安·海思特认为,家庭暴力包含个人为了控制和操纵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人身关系的另一个人而采取的任何暴力或欺辱性的行为,无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1]。笔者认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该从最常见的丈夫对妻子的身体暴力入手,探讨通过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和加强舆论导向,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家庭暴力是非法和可耻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从而预防、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家庭暴力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暴力屡禁不止的原因

  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就必须查清其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治理。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而且很复杂,但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法律层面、社会层面、家庭层面。

  (一)法律的局限性

  虽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都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其中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并不具备及时性的救济功能,更多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造成伤害后的法律规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而等走到这一步的时候,面对的只能是刑事的处罚和家庭的破裂。这些法律规定或许能对施暴者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却无法保护经常遭受较轻身体暴力的受害者。

  (二)社会的妥协性

  居委会、村委会甚至派出所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时,往往都是采用调解的方式,对施暴者予以批评教育,最终以施暴者对受害者进行赔礼道歉,保证不会再犯而达成双方和解。这样的处理方式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错误导向,让施暴者觉得实施家庭暴力后不会受到什么处罚,今后可能会更加肆无忌惮地对受害者施以家庭暴力。

  (三)家庭的容忍性

  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人们很重视家庭的完整,觉得凡事应以家庭为重。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常常都是由家族中的长辈对双方进行谈话劝解,而受害者最终由于孩子、父母、等很多因素,选择了在家默不作声、忍辱负重、不愿声张,选择了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对施暴者的原谅,家庭暴力问题往往在家庭内部就得到了暂时性的解决。

  而且民事纠纷的应诉性,决定了法律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上的被动性,这样的家庭式处理方式,只有道德的约束,没有法律的震慑,施暴者没有心理压力,这就纵容了该类行为的再次发生,甚至变本加厉,让很多家庭的这种事情没有及时进行处理,或许等到发生重大案件时,才能得到处理。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

  大多数的家庭暴力中受害者的受伤程度,都没有达到轻伤以上,致使不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对施暴者进行处罚,而且民事纠纷的应诉性,决定了法律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上的被动性,使得这种类型的案件需要受害人主动寻求相关部门帮助才可能会得到处理。笔者认为,或许通过在刑法中添加“家庭暴力罪”等罪名,进一步细化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对受害者身体受伤的各个程度都有量刑标准,可以依据该罪名对施暴者进行处罚,而且能让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者得到合理赔偿,从而对受害者进行法律保护。

  (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家庭暴力的屡禁不止,既有施暴者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受害者维权意识不强的因素,这需要在全社会建立并形成一种家庭暴力是非法和可耻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念。

  一方面,乡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保持对家庭暴力等行为的警觉性,坚决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面,国家和社会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杂志、文艺节目等老百姓喜欢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和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为反对家庭暴力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学校也应将反家庭暴力作为一项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孩子们知道如何保护好自己,学会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能够及时寻求帮助。

  (三)在全社会提倡对家庭暴力的零忍耐

  在我国,当家庭关系出现问题时,大多数受害者选择寻求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的帮助,而这些机关在面对家庭暴力问题时往往只是对施暴者予以劝阻,用调解手段解决问题[2]。但是,这样的处理方式并不能起到震慑作用,没有办法真正阻止下一次家庭暴力的发生。

  因此,应当增加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的报告义务,当受害者因为家庭暴力问题向这些单位寻求帮助时,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检察院等机关报告,让公权力以最快的速度介入。同时,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员工有家庭暴力事件发

  生的,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这也能向社会传递一个信息:家庭暴力不是家庭中的私事,而是一个社会问题。

  (四)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增强妇女维权意识

  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增强妇女维权意识,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要通过广泛开展男女平等和防治家庭暴力知识的教育,强化妇女防范家庭暴力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让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敢于维权、善于维权,知道通过什么方式、向谁寻求保护和救助,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受害者的法律保护和救助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是挡在弱势当事人与家庭暴力之间强有力的盾牌。要进一步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保证受害者在受暴过程中和受暴后能够得到及时救助,保证受暴人在家中不会再次受到侵犯,这需要继续建立健全、执行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推动法院与检察院、公安、妇联等相关部门搭建联动工作平台,建立反家暴防控网络,为受害者提供安全庇护、法律援助、社工陪护、心理状况测试与辅导、施暴人行为矫治、保护令履行监督等案外拓展服务,从而有效维护受害者的权利并防止暴力行为再次发生。

  和谐的家庭关系无疑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之一,但是家庭暴力却直接影响到家庭和睦,进而对社会治安造成潜在的危害,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刻不容缓。而反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面对家庭暴力这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政府、社会、个人都应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各种有效途经,标本兼治,共同致力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参考文献

  [1]刘伯红.《女性权利》,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P107.

  [2]贾瑜,杨祝勇.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6,(06):54.

篇五: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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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条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对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负责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捐赠或者救助服务。

  第七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协调本地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其办事机构负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单位和自治组织应及时做好家庭纠纷的疏导和调处工作。

  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工作,维护特殊群体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家庭暴力受害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自治组织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部门报警的义务。

  公安部门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报警应及时出警处置。

  对家庭暴力行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

  第九条家庭暴力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及时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理。

  家庭暴力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公安部门应依法给予家庭暴力行为人处罚。

  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家庭暴力行为人刑事责任。

  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轻伤害事件、虐待和遗弃事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事件,法律规定可以由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给予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等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办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开展监督。

  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对受到人身伤害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及时抢救、治疗。

  第十一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所在单位或者基层自治组织提供临时性救助,也可以直接就近请求民政救助机构提供临时性救助。

  有关单位、民政救助机构或者基层自治组织应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提供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第十二条家庭暴力受害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其监护人为家庭暴力行为人的,其他依法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代其主张权利。

  第十三条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

篇六: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制度是什么

  

  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制度

  为严肃公司规章制度,规范员工行为,加强法制社会建设,建设平

  安和谐企业环境,促进员工身心健康。加强对此类事件的预防和整

  治,从而切实维护文明和谐的公司秩序,切实保护员工的合法权

  益、人身及财产平安,特制定此预防及处理制度。

  一、加强预防,防患与未然1、加强领导带班和平安巡查工作,加强班组内部、食堂区域及宿舍

  区域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和巡视。

  3、在局部重要场所增加高清监控摄像头,对已有的非高清摄像

  头进行局部更换,从技术上提高防范、发现、制止工作场所暴力事

  件的能力。

  7、向全体员工公布“工作场所暴力”救助。8、利用安委会会议、调度会会议等加强宣传教育,明确各级领导及

  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和要求。

  二、及时处理,教育惩戒对已发生的工作场所暴力事件,公司工会应及时调查处置,根据

  公司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司或受欺凌员

  工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三、事后干预,健康成长对事件进行总结分析,开展此类的相关教育活动,防止此类事件再

  次发生,给予员工一个快乐健康的工作环境。

篇七: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制度是什么

  

  Whenenthusiasmbecomesahabit,thereisnoplaceforfearandworry.同学互助

  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成员。

  第三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予以经费保障。

  第五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监督检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网络和合作机制,指导建立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投诉站(点);

  (三)协调、督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及时受理、调解、查处家庭暴力案件,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救助等服务。

  第七条

  各级妇联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培训,建立、健全反对家庭暴力热线、妇女儿童援助机构;

  (二)受理投诉,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地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第八条

  市、县(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救助管理站附设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为需要救助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性救助。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创建文明家庭活动;

  (二)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调解辖区内的家庭纠纷,化解家庭矛盾。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观念,通过舆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形成社会高度关注、有关部门和组织认真受理、公民积极制止和有效防范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把相关内容列入法制宣传教育普法规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法律咨询热线为咨询者解答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问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酌情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及时救治,做好诊断、治疗记录,妥善保存就诊档案和相关病历资料。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或受害人及其亲属等提出要求时,医疗机构应当据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

  第十三条

  受害人应当保存家庭暴力的有关证据,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司法所、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机构投诉或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接到投诉或求助的单位或组织应当提供帮助,不得拒绝、推诿。

  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事态严重、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警;需要出具遭受家庭暴力证明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出具。

  第十四条

  接到家庭暴力投诉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及时对家庭暴力当事人进行调解和疏导,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

  事实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并在征求受害人意见后制作和保存见证材料。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接处警记录。

  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监督。

  第十七条

  处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纠纷和案件,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等社会团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和保护请求不及时处理,对家庭暴力行为不及时劝阻,有关部门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负有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八: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制度是什么

  

  防治工作场所暴力、歧视制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的要求,致力于为公司所有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促使同事之间应相互合作、尊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日常工作中发生暴力、歧视等行为的预防、处理、调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工作场所暴力、歧视

  是指工作场所发生的可导致工人健康损害和安全危险的暴力行为,通常以身体攻击和语言威胁的形式出现

  第五条

  身体暴力

  拍、打、咬、推、扎等行为。

  第六条

  心理暴力

  辱骂、威胁、言语攻击等行为。

  第七条

  歧视

  歧视是由偏见的认识和态度引起的,直接指向偏见目标或受害者的那些否定性的消极行为的表现。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经理职责

  经理是本制度落地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为所有员工创造安全、健康、没有性骚扰的工作环境,具体职责包括:

  (一)确保本制度得到及时和有效实施;

  (二)组织并实施防治工作场所暴力、歧视等行为培训与宣传;

  (三)及时了解职工心理健康状态,组织并实施心理健康辅导;

  (四)如果暴力、歧视被证实,根据管理部门建议确定最终采取的处罚措施。

  第九条

  工会职责

  工会是本制度的具体执行的监察、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分析排查职工产生暴力、歧视等行为产生的原因,不断优化、完善防控机制;

  (二)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及时掌握、分析职工心理健康状态;

  (三)定期对公司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心理评估,(如:司机、设备操作工等)确保该岗位人员心理状态健康,避免发生报复性

  事件;

  (四)对员工遭受暴力、歧视等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处理意见。

  第十条

  负责培训的部门职责

  (一)组织并实施防治工作场所暴力、歧视等行为培训与宣传;

  (二)按照心理评估结果合理优化岗位人员配置,确保人身安全及生产安全;

  (三)在进行企业职工招聘时,应进行心理评估,确保被聘人员心理健康;

  (四)完善公司激励机制,重视职工个人成就感,促进心理、情绪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应急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并实施发生工作场所暴力等行为时的应急处置演练;

  (二)配足配齐人员控制器材,定期维护保养;

  (三)加强场区巡查,发现暴力事件发生时,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监控室24小时双人值班,定期场区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所有系统完好,确保视频监控数据保存30天以上,可随时配合调查,举证。

  第十二条

  员工的职责包括:

  (一)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防治工作场所暴力、歧视等行为培训与宣传活动;

  (二)在产生负面情绪时及时与主管领导沟通或通过工会组织协调,疏导;

  (三)积极接受心理健康咨询,促进心理健康发展。

  第三章

  处理流程

  第十三条

  投诉

  员工可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在受到暴力威胁、歧视挑衅等行为的投诉:电话、邮箱、工作人员。如果以口头方式提出投诉,应记录下当事人提供的所有细节,如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

  第十四条

  调查

  事件发生后,应成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应由发生事件的部门,工会、纪检风控部等与双方当事人无亲属关系并和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如案情复杂或事件重大,可聘请外部机构参与调查。调查人员应约见相关的目击者,并在能力范围内调取其他与投诉内容有关的录音录像等物证、书证,所有接受约见的人都有权阅读与自己相关的笔录,以确保其准确性。

  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应向公司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

  (一)事件发生的情况说明;

  (二)被投诉人的解释;

  (三)从目击者、证人或其他证据处获悉的信息摘要;

  (四)综合考虑各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发生的认定;

  (五)对该事件的处置意见。

  调查组应在投诉发生之日起7日内完成全部调查工作并提交调查报告,并随时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处置

  如果暴力、歧视等行为被证实,施害人应采取口头或书面道歉、补偿等补救措施,公司将视情况对施害人采取如下惩戒措施:

  (一)罚款;

  (二)调职;

  (三)降职;

  (四)开除;

  (五)将掌握的情况依法移送给相关部门。

  第四章

  其他措施和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

  受害者也可以就相关事实向公安部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所有参与人员,均应遵守相关规定并承担保密义务,严格保护员工个人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编制部门负责解释、补充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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