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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站牌子(8篇)

时间:2023-05-03 09:05:05 浏览量:

篇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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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实践与思考

  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实践与思考

  法律援助工作站,是构成法律援助网络的基础性单元,是构建“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的重要环节,是服务群众“八件实事”的具体体现,是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最前沿平台,是法律援助工作能够实现全覆盖的基本要求。近年来,随着法律援助纳入民生工程,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得以逐步完善,全市共计建立乡(镇)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282个,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众法律援助求助难的矛盾。为推进法律援助站有效开展工作,近年来,绵阳市积极开展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并在梓潼先行开展规范化建设试点,本文通过对梓潼县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现状进行分析,就如何巩固和发展已有成绩,改进和完善运作方式和管理体制,提高整体效能,推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发展做一粗浅探讨:

  一、基层法律援助站建设的网架结构

  法律援助网络,中央、省、市、县(区)都设置了法律援助中心。县(区)的法律援助中心,实为基层法律援助网络的枢纽,乡(镇)和县级有关单位、部门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基层法律援助网络的重要结点,是连结困难群众与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桥梁和通道。自2008年开始,根据梓潼县县委办、政府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精神和绵阳市司法局的安排部署,梓潼县各乡(镇)相继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司法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助理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截至2013年底,梓潼县全县已经建立起了规范化的法律援助工作站39个,其中乡(镇)32个,经济开发区1个,县级有关单位、部门6个,设置了村(居)法律援助联络员329名,覆盖了全县所有城乡街道、社区居民、农户家庭。在全县范围内法律援助网络实现了无缝衔接,体现了现代社会管理的网格化管理理念,在全县的城乡,包括边远地区,都有人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立,完善了基层法律援助的网络架构,是法律援助网络面向基层的有力结点,为梓潼县的法律援助工作带来了显著变化。

  二、规范化法律援助站作用突显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渠道畅通。过去,由于地域因素的影响和工作条件的限制,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难以顾及到广大农村群众。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后,在各个村(居)委会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由村(居)委会书记或者主任担任法律援助联络员,借助他们熟悉情况、贴近群众的优势,为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宣传并为困难群众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牵线搭桥”,传递信息,扩大和延伸覆盖面,极大地方便了广大人民群众。仅2013年,梓潼县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0余件,占全县所有法律援助案件的70%,有效地缓解了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的迫切需求。

  (二)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提高,意识增强。几年来,通过开展“法律援助进农村,进社区”、派发法律援助宣传资料和法律援助联系卡、法律援助宣传、法律援助联络员培训等活动,让法律援助进村入户、走近群众,有效地提高了法律援助在群众中的知名度。过去领导干部知道法律援助制度的都较少,更不要说广大的普通群众。这几年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之村、居联络员的走村入户的宣传和协助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再加之近几年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办理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影响,法律援助这项制度的群众知晓率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如黎雅法援工作站把法律援助的成功案例,制成专题公示栏目,向公众开放,收到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通过不断的宣传,城乡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援助意识普遍增强,逐步形成了依法维权的良好习惯。近两年,群众到各法援工作站咨询法律问题的数量不断增多,仅2013年就达9000多人次。

  (三)司法所职能得到进一步充实。司法所担负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多项工作职能。过去,部分司法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形式比较单一,个别甚Word文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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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出现空白。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后,县法律援助中心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设置工作日志,加强规范管理和业务指导,情况得到明显改善。一些司法所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引导群众依法维权工作中的独特优势,成功调处了多宗典型案件。如: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双板乡法律援助工作站就成功处理了农民工集体讨要工资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4起重大法律援助案件。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及规范运作后,及时主动为受援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有效地控制了矛盾的恶化,化解了社会矛盾。

  三、法律援助站面临问题不可忽视

  (一)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站发展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瓶颈问题亟待解决。根据县两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精神,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定性为“依托乡镇司法所设立的,代表乡(镇)政府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对今后进一步加强全县法律援助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对切实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提出指导意见,“明确在各乡镇司法所加挂法律援助工作站牌子”。据此理解,则法律援助工作站相当于基层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然而,目前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镇)的派出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既然是依托司法所设立,在人员、经费上要得到人事、编制、财政部门的完全认可,实践中存在着巨大的障碍和困难。

  (二)工作站履行职能的主动性和工作效率有待提高。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认识不到位导致工作不到位,也就谈不上工作的设想和创新;二是对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内涵认识,仍然局限于固有的内容和模式上,工作方式也比较单一,简单地认为法律援助工作就是办理案件,假如群众在这方面的需求不多,法律援助就难以开展;三是工作人员普遍缺少系统的业务培训,部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未能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对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把握不准不严,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四是司法所人手不足却兼顾着其他繁重的工作,在客观上造成疲于应付,不利于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长远发展。

  (三)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完善。随着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迅速发展,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是否跟上形势发展的步伐,对全面发挥其工作效能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目前,原有的某些规章制度在科学性、合理性和操作性等方面已显得滞后,需要及时修改调整。2014年度,梓潼县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将调研制定和修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其他应当制定的制度有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如工作站的内部管理、法援联络员的业务培训制度、考核奖惩等。

  三、改进法律援助站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增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也随之产生。房屋拆迁纠纷、征地补偿纠纷、劳动纠纷、家庭婚姻纠纷、社会职工保险等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出现,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在这些不稳定因素中,有相当一部分源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普遍文化素质不高、经济贫困、表达意愿和依法维权的能力薄弱,在利益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或者因为经济困难无法获得法律帮助之时,上访就成了他们最低成本的维权“武器”。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处理不好则极易激化为群体性事件,引起一系列消极的连锁反应。一直以来,我们习惯从保护人权和实现司法公正的角度理解法律援助,而对其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所起的作用却认识不深。在实践中,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实现诉求、解决纷争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整合社会资源,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宣传政策和法律法规、解答法律咨询、进行案件代理,搭起了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沟通联系的桥梁,特别在处理化解某些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更发挥了疏导矛盾、消除对立情绪、指引合法维权途径的独特作用。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元Word文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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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素,就是各个社会阶层的平等共融、和平相处,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保障社会弱势群体获得法律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某些“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这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开展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所在。

  (二)加强协调沟通,多方解决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瓶颈”问题。根据四川省司法厅的信息,今年四川省人大将对《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修改,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要认真学习新的《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弄懂弄透法律援助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绵阳市法律援助程序细则》,逐步将法律援助工作站列入乡镇(街道社区)编制序列,解决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中经费投入、人员编制、办公场所不足等“瓶颈”问题,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在乡(镇)(街道)基层可持续发展。

  当前,由于各地在思想认识、具体操作及所遇难到的困难都不尽相同,因此,要实现这一转变应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地进行。鉴于短期内难以完全实现这一转变,建议采取以下办法加以解决:一是从政策层面寻求支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商请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沟通协调中提供权威性的依据;同时抓住法律援助属四川省全省的“民生工程”契机,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编委、人事、财政等部门的联系,争取理解支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可适当增加基层司法所的人员编制,使每个司法所有1到2名专职人员(至少1人)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缓解这方面的燃眉之急。三是切实加强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归类和分析调研,制订出细化的、操性性强的措施。

  (三)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一是要拓宽工作思路,发掘自身潜力。当前,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已不单体现在诉讼环节的介入、帮助弱势群体解决打官司难这单一的模式上。实践中,其另一项很重要的职能作用——预防和调解作用,已越来越明显地发挥出实效来。一方面,在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法律援助主动介入,为群众提供正确的法律引导,防止了矛盾纠纷的扩大和激化,访、调、援工作机制的建立,效果已经初步显现,还需加强和完善。另一方面,通过参与各种纠纷的调解,促成双方协商和解,避免诉讼程序的启动,不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减轻了审判机关的工作压力。二是要结合区域特点,拓展服务空间。各个乡镇(街道)的地域环境、地区经济结构、城乡居民的比例以及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等等,均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不平衡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只要把工作思维从旧的模式中解放出来,因地制宜,勇于尝试,就必定能走出一条有特色有成效的创新之路。三是要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援助方式。开展不同形式的法律援助活动,不仅适应了困难群众不同层面的法律需求,也与和谐社会的多元化发展要求相适应,有利于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效能,扩大社会效果。

  (四)着力加强规范化建设,促进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目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已经步入发展完善的新阶段,接下来的工作重点就应当是抓规范化建设,以规范促发展,向管理要效率。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县法律援助机构是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的执行者和责任人,要按照四川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逐个清理和核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硬件设施设备、清理和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做到法律援助的宣传、咨询、申请审查、经济困难的调查、对工作站人员及联络员的培训、考核以及各项登记、录入等一系列工作均有章可循,均有时限及质量要求,进一步调动法律援助网络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

  (五)、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转变作风、司法为民”和“走基层、办实事、解难题、惠民生”以及“法律七进”活动的开展,主动融入活动之中,扎实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在法律进学校、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寺庙等具体活动,法律援助工作站都有可为之处,应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独特优势,搞好宣传、扩大影响、搞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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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法律援助工作站牌子

  

  创新法律援助服务“四全”模式打造政府为民服务品牌

  张斌

  【期刊名称】《杭州》

  【年(卷),期】2014(000)005【摘

  要】注重服务导向,构建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中心布局、网上直通”的法律援助“全天候”网络。纵向上,我市建立了以市级法律援助中心为统领,区县(市)法律援助中心为纽带,覆盖188个乡镇(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和3160个法律援助联系点,形成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横向上,向外延伸在工会、团委、妇联、残联、老龄委、信访局、法院、看守所、监狱、劳教所、公证处、劳动仲裁等困难群众相对集中的部门建立160个法律援助工作站。

  【总页数】2页(P32-33)

  【作

  者】张斌

  【作者单位】杭州市司法局

  【正文语种】中

  文

  【相关文献】

  1.创新服务贴心为民打造阳光民生救助服务品牌2.创新法律援助服务“四全”模式打造政府为民服务品牌3.整合创新

  打造为民服务品牌4.突出四型人社建设

  打造为民服务品牌5.突出四型人社建设打造为民服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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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法律援助工作站牌子

  

  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介绍

  第一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介绍

  法律援助工作站介绍

  法律援助这个组织是淮阴师范学院唯一法定承认,由淮安市的政府部门特批成立。该组织成立于2011年,是一个年轻而有活力的大集体。我们有着学校特批的独立的办公场所,派有专人值班,为淮师及广大各界需要法律方面帮助的同志们提供无私的帮助。并且我们有着专门的辅导老师,可以为我们提供不定期的法律方面的知识的加油和充电,所以大家不要有所顾虑,要知道我们不是孤立无援的,是有着强大的后盾支持的,所以请大家一定要对我们有信心。还有就是,我们本着无私为人民服务的原则,经常义务为我们淮安的法律普及工作做着无私的贡献,比如说:去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就活跃着一个个工作站成员单位

  身影;我们也经常利用节假日时间派遣成员到各个法院,去帮助整理法律卷宗及学习法律的流程与旁听法庭审案的全过程。并且我们已经收到政府部门的邀请,希望我们能够继续发扬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参加明年

  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由此可见,我们的工作还是得到社会各界的广大支持的。在此,我希望那些第一次听过或是熟知我们法律援助的同学及广大群众同志们能够一无既往的支持我们,使我们的工作能够越做越好,得到长足的发展。

  第二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篇:学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范文模版)

  四川省中江县龙台中学

  关于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少年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营造关心爱护青少年学生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中江县依法治县和“法律七进”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江司发【2014】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提高学校师生的法律意识,依法为青少年学生提供法律援助,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二、服务内容

  开展法制宣传、法制教育、法律咨询等;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青少年学生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办理维权事项(法律咨询、代书、诉讼及非诉讼代理等)。

  三、组织形式

  我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学校和县法律援助中心领导下工作,工作站办公室设在政教处。工作站站长政教处主任代作安同志担任,副站长由我校法制副校长胡勇同志担任。学校日常事务由校团委书记刘俊具体负责。

  四、工作职责

  (一)开展法制宣传、咨询、培训等法律服务活动;

  (二)负责青少年学生涉法的来电、来信、来访工作,开展法律咨询;

  (三)负责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律援助的调研及宣传工作;

  (四)负责对青少年学生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办理;

  (五)负责做好涉法来访、来信及来电投诉的登记工作。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报送信息、工作报表、工作计划及总结。

  2014年12月15日

  第四篇: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一、免费解答辖区内公民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咨询,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二、热情为困难群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办理法律事务。

  三、协助本辖区内各单位,依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办理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干警行为规范

  一、依法行政,不得越级、越权、侵犯;

  二、严守法纪,不得贪赃枉法;

  三、秉公尽责,不得以权谋私;

  四、忠于职守,不得推委、贻误工作;

  五、维护职务信誉,不得弄虚作假;

  七、艰苦奋斗,不得奢侈浪费;

  八、树立宗旨意识,不得侵犯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不得酗酒滋事、参与或者支持黄、赌、毒活动。

  第五篇:法律援助工作站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规章制度

  一、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守则

  三、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四、法律援助接待站工作规范

  五、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定

  六、值班制度

  七、法律援助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八、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

  九、法律援助范围

  十、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十一、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二、受援人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政

  治

  业

  务

  学

  习

  制

  度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按照市司法局和市援助中心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工作站人员定期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业务知识水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种政治、业务学习活动。

  三、根据学习任务和工作需要,每周一为工作站全体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时间。参加人员应准时到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应及时请假。

  四、坚持自学制度,养成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的习惯,认真作好读书笔记,每年至少撰写一篇以上理论学习文章。

  五、为切实提高工作站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站应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本中心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及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六、工作站组织的政治与业务学习活动,由工作站内勤负责考勤及记录。

  七、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的情况,作为工作站人员年终考核和评奖的重要依据。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人

  员

  守

  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心、细心、耐心接待好每位当事人,尽心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准敷衍推诿,损害群众利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不准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徇私枉法。

  四、坚持文明服务、勤业敬业的信念,在办理法律援助各个环节中坚持清廉从业、克己奉公,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五、自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定

  一、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服务规范,恪尽职守,努力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管理和监督。

  二、对志愿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志愿者,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形式为:

  (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二)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拟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四)处理简易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参加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四、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志愿者:

  (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人员;

  (三)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人员;(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在校高年级学生;

  (五)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六)法制新闻工作者;

  (七)适合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

  五、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负责安排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六、志愿服务事项办结后,志愿者应在一周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报告。

  七、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可以应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安排志愿者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

  八、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有关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要求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帮助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四)对于服务对象隐瞒事实,拒不提供必要的合作,或者利用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可以向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提出拒绝或终止服务;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指派的志愿服务事项后,要认真履行职责,未经同意不得自行终止服务;

  (二)及时向服务对象和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报告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得接收服务对象的财物;

  (五)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值

  班

  制

  度

  一、值班人员

  1、每天值班人员由本工作站人员轮流担任;

  2、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如因急事需离开,必须有人代值班并及时通知领导及内勤。

  二、值班人员职责

  1、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做到仪表整洁,礼貌文明,不卑不亢;

  2、对有关电话通知等事项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3、解答来访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应依法有据,不能煽动当事人闹事,并认真填写好《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4、做好工作站值班记录;

  5、上班前十分钟应作好工作站接待咨询室的卫生工作,保证办公

  环境整洁大方;

  6、下班时应关好门窗,关闭各种电器的电源开关,对当天中心的防盗、防火工作负全责;

  7、做好每天的交接班工作。

  法律援助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一、为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站效能,切实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网络的整体合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制定本制度。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受理或办案遇到下列法律援助情况,应及时向工作站领导及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告。

  1、涉及群体性的法律事务;

  2、事关社会稳定的法律事务;

  3、对案件的主要证据确认、适用法律方面有疑义的疑难复杂案件;

  4、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上述情况下,可由工作站领导协调召开有关部门及法律服务机构的承办人员参加案件研讨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承办人员也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

  四、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涉及法律援助重大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

  五、对于法律援助重大情况的承办结果,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及时向工作站领导及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告。

  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服务职能,法律援助工作站向社会公开如下承诺:

  1、严格执法,让贫、弱、残者都能平等参与诉讼;

  2、及时准确地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想方设法为群众排忧解难;

  3、强化优质服务,规范受理法律援助的程序,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素质,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4、对因病行动不便者,电话预约上门服务;

  5、廉洁自律,严禁收受当事人的“红包”、礼品或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法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篇四:法律援助工作站牌子

  

  【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制度》的范文,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制度

  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制度

  一、来电来访及时登记,接待人员在登记时,对当事人的隐私要保密。

  二、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接待群众要热情、耐心、规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群众来访和申请法律援助;接待一律免费,不得接受、索取当事人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咨询范围

  1、本区职工(会员)与企业之间因工资、保险、福利、工伤、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劳动争议问题。

  2、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特困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

  3、工会组织经费、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争议问题。

  4、工会工作人员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

  四、服务内容:

  1、解答有关劳动争议、劳动权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针对职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理论研讨、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3、对职工法律咨询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向有关部门进行反应。

  五、按照《法律援助办法》规定,精品受理并初步审核法律援助申请。

  1、申请人的身份状况;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

  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援

  助申请表》,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七、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八、如简单法律咨询、协商、调解,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可以解(转

  载

  于:精品)决的,可直接解决,无须上报法律援助中心。

  九、如需上报法律援助中心,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收集齐全申请人材料,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及时移送法律援助中心。

  十、由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择时预约质询人,提供法律服务。

  十一、咨询当事人反映较重大,紧急的情况和事项的,应立即向中心负责人报告,必要时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向市局领导并可提供处理建议。

  最全面的十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

  十三、定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的分析,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劳动关系动态信息.十四、收集和总结典型案例,加****律援助典型案件宣传,并及时向领导报送工作信息或情况专报。

  十五、按司法部门法律援助工作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

  以上是《【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制度》的详细内容,主要描述法律援助、工会法、援助、申请人、中心、问题、提供、工作站,觉得好就请下载哦。

篇五:法律援助工作站牌子

  

  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章程

  第一篇: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章程

  河北北方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法律援助志援者

  工作站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法律事务专业师生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为了促进本专业师生利用专业特长服务社会,使更多的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北北方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是在张家口市法律援助中心业务领导下,在河北北方学院文学院政史系行政领导下,由法律专业教师和法律事务专业优秀在校学生组成,经张家口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法律援助志援者工作机构。

  第三条

  法律专业教师或符合下列条件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经本人申请并经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批准,可以成为法律援助志援者。

  (一)思想进步、品行端正

  (二)有良好的纪律观念和组织观念

  (三)热心公益、热心法律援助事业

  (四)各门专业课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第四条

  工作站设站长一名,负责领导工作站的日常工作和工作站的对外联络交流工作。工作站设副站长一名,协助站长开展工作。站长和副站长由教师志愿者担任。

  第五条

  工作站设秘书长一名,负责工作站的日常接待与文秘并协助站长开展工作。秘书长由站长提名,从学生志愿者中产生。

  第六条

  工作站设值班秘书一名,负责案卷及其他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值班秘书由学生志愿者定期轮流担任。

  第七条

  法律援助志援者经本人书面向站长提出申请,可以退出志愿者活动。

  第八条

  工作站及志愿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

  法律援助志援者的工作范围和形式

  第九条

  工作站从事以下工作:

  (一)完成市法律援助中心分派的援助任务

  (二)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经市法律援助中

  心批准,提供法律援助

  (三)帮助经济困难或其他弱势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四)开展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五)进入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六)完成市法律援助中心分配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工作站集体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根据业务需要,工作站划分若干工作小组。志愿者不经集体讨论研究,并经站长指派,不得介入案件审理过程。志愿者不经站长同意,不得私自接受或者办理当事人的请求事项。

  第十一条

  工作站及志愿人员无偿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或财物。

  第十二条

  工作站定期向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所属系、学院汇报工作情况,接受上级上级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工作站的活动经费由学院和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据相关制度解决。第十四条

  对积极开展工作,业绩突出的志愿者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按年度给予表彰,志愿者所在部门应将此作为各种评优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工作站站长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分派的工作任务后,组织工作小组讨论确定工作方案,并确定具体承办人。

  第十六条

  直接向工作站请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秘书审查记录后,提交站长决定是否接受。站长决定接受的,由站长报请市法律援助中心批准后,方可立案办理。

  (一)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效证件,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本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与申请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工作站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经济状况证明有疑义的,应当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公民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代理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其有权代理的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

  工作站除涉及诉讼案件及重大疑难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条对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及工作站无力承办案件,工作站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应经委托律师办理的案件,工作站不得受理,而且不得作出评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站应当及时上报市法律援助中心提请审核:

  (一)法定时效即将届满的;

  (二)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三)其他紧急情况。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承办法律服务的志愿人员应当向秘书及时提交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结案报告等材料。秘书收到材料后,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对当事人提供代书或者其他书面咨询服务,应当经过站长审查。

  第二十五条

  工作站集体开展公益性法律宣传、服务活动活动应当书面征得所在系领导同意。

  第二十六条

  志愿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依法维护受援人的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他人隐私,无正当理由不得

  拒绝、拖延、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并不得利用法律援助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工作站秘书应当将工作站工作开展情况记录存档。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志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志愿者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工作站应当通知志愿人员终止法律援助,并将终止情况及时上报站长。

  第三十条

  站长及志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系、学院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故意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

  (三)在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或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侵占、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使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张家口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2006年5月19日(田希国起草)

  第二篇:志愿者工作站章程

  志愿者章程

  ·········大学

  ·········学院

  志愿者工作站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我院青年志愿者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成立本工作站。

  第二条:工作站名称:···········志愿者工作站。

  第三条:本站的性质:由由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不为物质报酬,自愿服务大众的我院大学生组成,以锻炼自身社会实践能力、培养公民意识和奉献精神,提高政治素养、非盈利性,为服务校园、服务社会的校园学生社团。

  第四条:本站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学校各项相关规定,面向全校师生组织、策划各项青年志愿者活动,倡导“团结友爱、积极进取、服务社群”的文明新风,实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准则,为校园、为社会提供志愿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校园公益事业和促进社会协调与发展,努力贡献。

  第五条:本站在········大学团委,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以及········学院团委的共同指导下,直接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和领导。

  第六条:本章程依据《·········志愿者工作服务站管理条例》,并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建立温馨、和谐、友爱、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为构造和谐校园、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条:调动我院青年志愿者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积极性,激发其各方面的能力,培养奉献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促进我院学生成长,提高我校学生综合素质。

  第九条:充分利用资源资源、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多渠道、多层次地组织、策划校园内外的志愿者活动。加强与社会的接触,进一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丰富学习生活,扩展我院学生的知识面。

  第十条:为社会发展、校园建设和校园文化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帮助特别困难和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

  第十一条:负责我院青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注册和表彰。

  第十二条:开展与校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公益社团的交流、沟通,将志愿服务推广到更高的层面。

  第三章

  成员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站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相关规定。⑵拥护本站章程。⑶本院的在校学生。⑷有加入本站的意愿。⑸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第十四条:成员入站程序:

  ⑴申请人提交国家注册志愿者个人信息表。⑵志工站审核。

  第十五条: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⑴遵守学校一切规章制度,遵守本站的章程,执行本站的决议。⑵维护本站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本站的声誉及形象。⑶积极参加本站的活动,完成本站委托的任务。⑷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关心社会、关爱他人、互帮互助。

  第十六条:本站实行入站自愿、退站自由的原则。第十七条:成员一学期服务时数达到要求,将按照《······大学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注册成为中国志愿者。

  第十八条:成员退站应书面通知本站,并交回服务证。成员如果半学期不参加本站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工作站要求取回服务证。

  第十九条:成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或有损本站声誉的行为,本站将劝退,严重者将直面通报取消成员资格。

  第二十条:工作站根据成员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间,表现和成效,每评出优秀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名。固定成员十名。第二十二条:学院注册志愿者,由固定成员直接管理。第二十三条:本站每学年下学期举行换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志工站。

  第三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篇:学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范文模版)

  四川省中江县龙台中学

  关于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少年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营造关心爱护青少年学生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中江县依法治县和“法律七进”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江司发【2014】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提高学校师生的法律意识,依法为青少年学生提供法律援助,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二、服务内容

  开展法制宣传、法制教育、法律咨询等;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青少年学生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办理维权事项(法律咨询、代书、诉讼及非诉讼代理等)。

  三、组织形式

  我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学校和县法律援助中心领导下工作,工作站办公室设在政教处。工作站站长政教处主任代作安同志担任,副站长由我校法制副校长胡勇同志担任。学校日常事务由校团委书记刘俊具体负责。

  四、工作职责

  (一)开展法制宣传、咨询、培训等法律服务活动;

  (二)负责青少年学生涉法的来电、来信、来访工作,开展法律咨询;

  (三)负责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律援助的调研及宣传工作;

  (四)负责对青少年学生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办理;

  (五)负责做好涉法来访、来信及来电投诉的登记工作。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报送信息、工作报表、工作计划及总结。

  2014年12月15日

  第五篇: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一、免费解答辖区内公民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咨询,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二、热情为困难群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办理法律事务。

  三、协助本辖区内各单位,依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办理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干警行为规范

  一、依法行政,不得越级、越权、侵犯;

  二、严守法纪,不得贪赃枉法;

  三、秉公尽责,不得以权谋私;

  四、忠于职守,不得推委、贻误工作;

  五、维护职务信誉,不得弄虚作假;

  七、艰苦奋斗,不得奢侈浪费;

  八、树立宗旨意识,不得侵犯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不得酗酒滋事、参与或者支持黄、赌、毒活动。

篇六:法律援助工作站牌子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一、接待制度

  (一)对来访人员要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对申请人,应认真询问,仔细审查申请材料和案件证据材料。

  (三)对提供材料不全的审请人,应详细解释,让其补办所缺材料。对证据不利,确无胜诉可能的申请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应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

  (四)听取咨询要认真,解答问题要圆满,运用法律要准确。

  二、登记制度

  (一)建立咨询来访登记本。对来访咨询者一律进行登记。

  (二)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登记。

  (三)接待人员要做一事一记。

  (四)登记主要内容包括:1、来访人员的身份状况;2、申请援助的主要内容;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4、处理情况。

  (五)在接待中遇有重大紧急事项,要详细记录,并逐级向上汇报。

  (六)接待人员在登记时、对当事人的隐私要保密。

  三、档案管理制度

  (一)形成的工作内容记录要及时整理归档。

  (二)对登记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情况要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

  (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形成的有关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四、信息报送制度

  (一)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数据报表。

  (二)及时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典型援助案例的有关情况。

  (三)及时报送根据定期整理、综合分析法律援助工作中反映的社情民意形成的信息或调研文章。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范

  一、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时到接待站值班,庄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受援人法律问题,认真登录《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二、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对象,应及时上报镇法律援助站。镇法律援助站认为可以受理时,开具联系单与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立案并指定援助代理人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对所代理的援助案件,应认真负责,依法办案。结案后,应收案卷材料按卷宗目录索引整理清楚,统一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四、法律援助人员保守国家机密及委托人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援助人员不准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六、法律援助人员一般不得直接收执受援人的正本资料、原始证据。但确需收执,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保证材料不遭灭失。材料保管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六)法制新闻工作者;

  (七)适合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

  五、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负责安排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六、志愿服务事项办结后,志愿者应在一周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报告。

  七、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可以应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安排志愿者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

  八、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有关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要求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帮助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对于服务对象隐瞒事实,拒不提供必要的合作,或者利用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可以向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提出拒绝或终止服务;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指派的志愿服务事项后,要认真履行职责,未经同意不得自行终止服务;

  (二)及时向服务对象和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报告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接收服务对象的财物;

  (五)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法律援助范围

  公民对于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六)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三)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扩大受援人范围,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调整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申请人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申请人因遭遇突发性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查认定。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篇七:法律援助工作站牌子

  

  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总结

  建网立制

  助残维权

  真情关怀弱势群体

  山西省长子县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自

  2009年底成立并挂牌运行以来,始终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作为法律援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三年来,通过积极的探索和实践,该站建立和健全了残疾人法律援助规章制度,完善了网络机制,开设了法律援助便捷通道,规范了法律援助案件考核办法,通过一系列制度保障,基本实现了残疾人有求必援、及时处置、依法维权。近年来,受理了各类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救助案件分别为21和14件;办结分别为18和13件,结案率分别达到85.7%和92.9%,案件胜诉率分别达到98%和99%,残疾人满意度分别达到98%和99%,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作了大量工作,得到了残疾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一、加强网络建设,方便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

  长子县残疾人数较多,有21743名,分布范围广,残疾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的概率较大。该站针对全县残疾人居住零散、行动不便等特点,在全县14个乡镇、丹朱镇四个社区、399个行政村均设立一名法律援助信息员,目前全县共有法律援助信息员419名。其中14个乡镇、四个社区的20名信息员负责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咨询、申请、初

  审,之后报告县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长子县残疾人法律援助网络建设的建立和健全,方便了残疾人寻求法律帮助,确保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支持和保护。

  二、健全规章制度,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救助)长效机制,对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三年来,该站本着以残疾人为本、和谐至上、公正正义的法律精神,设立方便残疾人受理便捷通道,残疾人持残疾证即可就近到乡镇、社区(村)申请法律援助(救助),无需提供其它申请资格材料。“一证通”制度的创立,极大地方便了广大残疾人,法律援助(救助)能够及时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法律援助(救助)案件的质量是援助制度的生命,也是衡量残疾人法律援助是否满意的重要指标。为了加强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提升案件质量,该站建立了《残疾人法律援助(救助)案件考核制度》、《残疾人法律援助(救助)案件回访制度》、((残疾人法律援助(救助)案件听证制度》等,随着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形成了一套合理的监督机制,有力的保障了残疾人案件的质量,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碾张乡残疾人张某,2008年正月为某单位卸灯中从3米高的梯子上摔下来,头部受伤造成二级伤残,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受雇单位在支付了10多万元医疗费后开始推诿,给张某及家人的生活、精神等方面带来很大

  伤害。该站受张某妻子委托后,立即组织精干律师调查、取证,掌握了大量确凿的证据材料。案件经过一、二审法院受理,法院判决雇佣单位赔偿张某经济损失80余万元。张某的妻子在拿到判决后激动地说“有了法律援助,我家才有了生活的希望,否则我都没有生活下去的勇气了。”

  三、广泛宣传发动,让法律援助(救助)惠及所有的残疾人兄弟姐妹。

  为了提高法律援助(救助)的知晓率,让法律援助(救助)普及到每户残疾家庭中,该站开展了积极广泛的宣传活动。通过长子电视台、长子报社、庙会、法律宣传日、全国助残日等媒体平台,近三年宣传场次30余次,发放宣传材料10000余份,接待来访残疾人500余名。该站还组织了一支法律援助(救助)宣传团,深入全县各乡镇、村开展法律援助(救助)知识宣讲活动,重点对残疾人法律援助(救助)工作进行介绍,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册,在全县范围掀起了一股学习法律援助(救助)知识的热潮。在宣讲活动中,该站结合残疾人自强模范的典型事例,让受援人谈感受、谈法律,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创新工作思路,让法律援助(救助)的温暖深深注入残疾人心中。

  残疾人法律援助(救助)案件同其他援助案件有很大的不同点。很多残疾人家庭纠纷往往涉及到一户多残家庭,而

  且他们之间的矛盾不是单一的,经常受到双方家庭其他成员的干涉。受援残疾人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健全人有一定差别,有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偏执情绪很大。针对残疾人案件的特殊性,该站创设了有特色的工作思路。一是心理咨询制度。对于有心理问题的残疾人,他们请心理咨询师介入,给予正确的心理疏导,给受援残疾人一个乐观、健康的诉讼意识。二是做好残疾人家庭人员的思想工作。残疾人家庭成员的思想往往左右了残疾人的思想。前年8月,聋哑人李(女)某随其母亲找该站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和其夫王某(也是聋哑人)离婚。接到案子后,该站指定律师认真听取了听当事人李(女)某母亲的陈述,王某家庭条件较好,王某的父亲在生活上常常责怪李某,李某的母亲认为女儿受了欺负,便把李某领回了家,提出和王某离婚。双方当事人都是残疾人的案件和普通离婚案件有着很大的不同。如果轻易处置会影响到残疾人的一生幸福。了解情况后,该站的律师多次做李某母亲的工作,最终双方和好。三是侧重社会效果考评。类似残疾人的案子,我们常以胜负论英雄,重点考评的不是社会效果,其实有些案子即使是胜了,但社会效果并不理想,也意味着失败。通过创新工作思想,提高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让法律援助工作能够深入人心,让每一名受援人真正体会到法律援助的温暖。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没有扎实的法律功底、敢于奉献的敬业精神、认真细致的钻研劲头,就无法承担起这项神圣的职责。面对前进道路上的困难和挫折,该站的律师有信心、有责任、有能力战胜任何艰难险阻;面对以往取得的成绩和荣誉,他们也深知自己的工作才刚刚起步,还有更多的领域等待他们去实践、去探索。

  长子县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近年来承办了许多残疾人咨询、文书代写、调解、维权等案件,长子县残疾人遇到法律问题和麻烦都知道找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也确实给残疾人带来了实惠,成为残疾人维权的依靠,该站的全体律师用他们的智慧和汗水温暖了残疾人的心。(山西长治残联卫

  凯

  李素红

  何海清)

篇八:法律援助工作站牌子

  

  柳林县退役军?法律援助?作站正式揭牌成?为切实维护退役军?的合法权益,及时为退役军?提供?效、便捷、优质、精准的法律服务,推动退役军?维权?作,有效满?军?军属和退役军?法律服务需求,推进新时代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促进法治建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柳林县司法局与柳林县退役军?事务局研究成?“柳林县退役军?法律援助?作站”。近?,县退役军?法律援助?作站正式揭牌。县退役军?事务局、县司法局相关负责?到场参加揭牌仪式。县退役军?事务局负责?表?,退役军?法律援助?作站的成?,是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发挥司法?政在维护退役军?和其他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中的职能作?,进?步充实和加强退役军?事务法律服务?量,引导退役军?依法反映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的有?举措。依托县、乡两级退役军?服务中?站开展?作,县司法局和县退役军?事务局将合作联动,共同打造法律服务的窗?,为退役军?及家属搭建起维权的平台,为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城”?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采访:?西晨露律师事务所

  律师

  梁艳?今天,柳林县退役军?法律援助?作站正式揭牌。这是柳林县全?开展法治?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体建设的重要体现。法律援助?作站的成?为退役军?权益保障搭建了很好的平台。作为律师,我们应当依法援助,提?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和保障退役军?的合法权益。】记者:呼?鸣柳林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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