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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菁选五篇(2023年)

时间:2023-03-19 13:25:07 浏览量:

湖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大会和地方各级*大会选举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湖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菁选五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湖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菁选五篇(2023年)

湖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大会和地方各级*大会选举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是省*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遵循**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全面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全国*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我省的遵守和执行,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我省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保证常务委员会组*员的民*利。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组*员必须模范遵宪法和法律,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行使各项民*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在省*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省*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法规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研究室等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在省*大会闭会以后,制订两次*会议之间的工作计划要点。工作计划要点的部分调整,由主任会议提出并提请常务委员会确认。

  省*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要点,制订各自的工作计划。

湖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2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主持省*大会代表的选举。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选举单位补选出缺的代表或者在省*大会代表名额内选举或者另行选举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省*大会代表的资格,提请常务委员会确认。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报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指导全省县级以下*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在省*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本省选出的全国*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召集省*大会会议,一般应在省*大会举行会议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省*大会代表。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在省*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批准长沙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具体程序按照《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常务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包括:(一)省*大会交付审议的事项;(二)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提请审议的事项;(三)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或者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意见交有关机关办理。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的建议,决定对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常务委员会在省*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关于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汇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二)撤销省人民*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三)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撤销严重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四)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五)对省*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六)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限期报告办理结果;(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向上述国家机关提出质询;(八)组织常务委员会组*员、省*大会代表视察工作;(九)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机关对违法问题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撤销设区的市、自治州*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任免权:(一)省*大会闭会期间,在*、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上述机关的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的人选;(二)省*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的个别任免;(三)根据*的提名,决定省人民*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厅长、局长的任免;(四)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五)根据主任的提名,决定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六)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七)根据省人民*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长以及省人民*派出的人民*检察长。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省*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省人民**、副*,常务委员会组*员,专门委员会组*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提出的辞职,并报省*大会备案。决定接受省人民*检察长的辞职,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长提请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在省*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常务委员会许可,省*大会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湖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3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办公厅应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员,并寄送有关文件和资料。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常务委员会组*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请假。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及其所属有关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负责人,各专门委员会组*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有关的全国*大会代表、省*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列席会议,因病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必须请假。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按下列程序确定:(一)秘书长在举行会议一个月前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要点和各方面意见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二)主任会议拟定草案;(三)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变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省人民*、省*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提案理由和具体方案;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有法规草案文本。

  第二十六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可以采取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的形式,并通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的时候,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时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应到会汇报情况、回答询问。

  第二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质询案。质询案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具体内容。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专门委员会听取对质询案答复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组*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主题,认真作好准备,力求简明扼要。

  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表决议案的时候,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任免案按照《湖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表决。

  表决议案,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允许公民旁听,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湖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4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省人民*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五条主任会议的职责:(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讨论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草案;(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处理办法;(四)听取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有关工作汇报;(五)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六)对代表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七)决定组织视察和进行专门调查的方案,组织部分省*大会代表和邀请由本省选举产生并在本省居住或者工作的全国*大会代表,对省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的工作进行评议;(八)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湖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5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一般每十五日召开一次会议。秘书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有关处室的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机关联席会议。机关联席会议由秘书长主持,研究处理机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机关各工作机构之间的工作。

  第四十条办公厅是常务委员会综合性的办事机构。办公厅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处室。办公厅的职责:(一)负责省*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准备工作;(二)起草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文稿,编印有关刊物;(三)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的人事、行政、接待、档案、保卫、保密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四)归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工作;(五)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法规工作委员会是为常务委员会审议、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服务的工作机构。法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处室。法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一)归口联系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有关的机关,汇总提出常务委员会在两次省*大会会议之间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计划草案;(二)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三)协助法制委员会做好对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承办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具体修改工作;(四)负责国家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五)办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报备案以及地方性法规汇编的具体工作;(六)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是负责选举、人事任免和联络工作的工作机构。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处室。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一)归口办理联系全国*大会代表和省*大会代表的具体工作;(二)办理联系下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三)办理和督促办理省*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代表的来信来访;(四)办理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五)办理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的具体工作;(六)办理省*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七)办理全国*大会代表的罢免、补选和省*大会代表的补选、另行选举,以及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员辞职的具体工作;(八)办理省*大会换届选举以及常务委员会指导县级以下*大会代表选举的具体工作;(九)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研究室是常务委员会负责理论研究、文稿起草、宣传报道的工作机构。研究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处室。研究室的职责:(一)对涉及全省人大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二)负责*大会制度、地方人大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宣传;(三)组织起草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的有关文稿;(四)负责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的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做好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五)编印有关刊物;(六)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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