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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菁选2篇【优秀范文】

时间:2023-02-04 14:15:06 浏览量: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菁选2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2023年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菁选2篇【优秀范文】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街道建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三资”管理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街道领导小组],由街道主任任组长,纪委*、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工作片*、纪委、组织、财政、农办等组成,加强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农办主任任副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街道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财务预决算

  第四条:为筹集、管好、用活集体资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财务收支决算的编制做到真实、完整,不得隐瞒、少列、多报。

  第五条: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方案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讨论提出,经街道领导小组审核,再经社员(股东)会议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公开栏中公布。预决算实施情况要在公开栏中一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根据预决算实施情况,可按编制程序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六条:财务预决算必须报“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三资”管理办公室要在每月审核的同时,对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与分析,年终对预决算进行审核。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七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只准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严禁多头开户。为了进一步加强存款、现金管理,每日累计或单笔现金收入1000元以上必须存入银行账户,现金不得坐支。实行取款审批制度。每次取款(转账)金额3000元以下的,驻村干部审批;3000元以上的,由驻村干部、联系片领导审核,街道分管领导审批。每次审批3000元以上的,经办人员需带付款依据及付款清单,涉及支付工程款的,还需提供工程合同及工程结算清单,归还借款、保证金的,需提供收据,每笔支付2000元以上的,必须转账,不得提取现金。不得拆分审批,要做到先批后取。严格坚持账、款及支票分开保管原则,支票由村集体资产专管员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分别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或副社长(副董事长)保管,村与单位之间往来款的结算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特殊情况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1000人口以下的村,3000元以下;1000人口以上的村,5000元以下;特殊情况的村,可以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同意;超过限额应及时介入银行账户,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超过限额未及时介入银行账户或造成损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各村财务人员应遵守财政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不准私设“小金库”。如有违犯上述规定集体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准向社员或单位出借资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搞公益事业建设,借入资金10万元以上的须经社员(股东)会议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擅自举债。

  第十一条: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通过结算清理,对各种应收拖欠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摧收。账外拖欠款应纳入账内管理。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限期收回。对确属无法收回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意见,交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并张榜公布。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欠款的核销和减免。

  第十二条: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各种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村,专款专用,不得移用,确保补助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村干部因工作需要预领资金时,须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批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需要预领资金时,自身不得直接审批,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副社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副董事长)审批。预领资金一般应控制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确需超过3000元的须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研究同意。公务完毕后,预领款在七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如果未结清,下笔资金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村集体资产专管员会同村监会一起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账目;到期有价证券要及时兑现,凭结算单进账。每月至少一次与代理会计进行账面余额核对,做到出纳现金、存款、日记账、有价证券余额与会计账面余额、银行对账单相符。

  第四章:财务审批

  第十五条:坚持“一章两笔”审批制度。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支出,在取得合规、合法的有效凭证,需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后,必须先由村监会(监事会)审核、盖章,再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和副社长(副董事长)审批。

  第十六条:村集体资产在3000元以下(含)的开支,先由村监会(监事会)审核、盖章,再由村“二支笔”审批;3000元以上的支出,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董事会)讨论决定后,先由村监会(监事会)审核、盖章,再由村“二支笔”审批;超过10000元的,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先由村监会(监事会)审核、盖章,再由村“二支笔”审批。

  凡村基本建设投资等重大事项支出,须经党员议事会和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先由村监会(监事会)审核、盖章,再由村“二支笔”审批。

  第十七条:凡属支出的凭证:除工资及各种补偿款外,单笔金额500元(含)以上的付款凭证,必须取得合法正规的税务发票,并进行转账支付。不得支付现金,500元以下的外来凭证不得使用自制的领付款凭证。属工程款的需附工程合同。

  各种付出单据:应具备开票日期、付款单位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一致)、开票人签字、单位财务专用章、同时具备经手人、证明人、用途及村“一章二笔”。

  一次性购买多种材料,需附清单。发票存根联、单一的销货清单不能入账,村里支付的误工工资等自制凭证,三人以上的,要另附清单。

  归还借款、保证金的,应附收据联。

  第十八条:实行村级行政事务零招待,报刊征订严格按照市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的规定执行。各村在行政事务中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宴请,不得赠送礼品和安排其他消费活动。

  差旅费标准:街道外临海市内,每人每天50元以下,临海市外台州市内每人每天80元以下,台州市外省内每人每天120元,每天报销只能一地。住宿费,临海市内不报销、临海市外每人每夜80元以内(凭有效单据)。无特殊情况不得包车。

  村干部工资方案:村干部(包括文书、出纳及其他村级工作人员)工资按实误实记,原则上每人每年领取误工补贴累计不得超过300天,最高误工补贴不得超过100元/天。

  村干部除按规定享受基本报酬、误工补贴外,一律不准巧立名目发放年终奖金、补贴工、通讯费、车油费等其他补贴报酬。

  严禁利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或少数人办理商业保险,严禁超定额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行为。

  严格控制村级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外出的,事先必须经村民*同意,报街道批准。

  本条款未尽事项,以临组通[2017]14号文件为准执行。

  第五章:票证管理

  第十九条:各类票证要有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管理。保管和使用过程中,不得遗失,谁遗失谁负责。

  第二十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统一使用台州市农业局印制的由市农经总站发放的村级收款收据,不准使用其它收款收据。严格实行收据领购制度,做到凭领购证逐级领购。各“三资”管理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收款收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并定期检查监督。村级助理会计(出纳)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由“三资”管理办公室核查后存档保管。收款收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年末应对已使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剪角作废。

  第二十一条:严格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出票据。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且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的支出,须由收款方出具自制的内容齐全的原始凭证,严禁使用无据支出凭证。

  第六章: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类财产物资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加强维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更新和购置,应根据财务计划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变更等要事先经“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查;作价转让的,要合理估价或公开出让,并及时收回价款。

  第二十四条:健全财产物资入库、保管、领用手续。入库时应清点验收,出库时应经批准并由领用者签名。财产物资的承包、出租、出借要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收取承包金、租金或占用费。

  第二十五条: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不准用村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担保无效。

  第二十六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并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

  第七章: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建立统一格式的土地征用台账,按实际征用情况逐笔登记(包括面积、四至、时间、征用单位和征用用途)。村集体所有的山塘、河流等资源性资产的"征用也要按实登记。集体山林、土地、宅基地拍卖、集体资产资源出租,须有驻村干部及工作片领导到场,所得资金必须当天存入银行账户,如果当天来不及的,转天必须存入。驻村干部及联系片领导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土地征用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使用范围。土地征用费需列支时,必须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二十九条:设立土地征用补偿费、货币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农民社保等收支明细账,并及时公开。

  第八章:基建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对预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1000*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对预算造价10万元至50万元的工程项目,须进入街道*台进行招标,街道工作人员做好指导、监督。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村级自行组织公开招标。

  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的计划和预算,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大会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报街道审核。

  第三十二条: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必须根据工程合同、审价结算表和竣工验收报告支付款项,在工程结算后凭正式发票入账。

  第九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类村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转让等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签订好合同。合同文本必须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合同双方签字后需经街道农经办鉴证或公证处公证。同时提交一份“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村集体资产租赁、转让、买卖等,要做到公开、公正、公*,一律实行招投标,重大的资产经营项目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章:“三资”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在不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民主监督权的前提下,“三资”管理办公室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票据、统一核算、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

  第三十六条:“三资”管理办公室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街道农经办和上级农经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经费应列入街道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三资”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要有专人负责,主持“三资”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三资”管理办公室应认真履行会计的监督职能,在入账前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齐全的票据,要坚决予以退还、补办。

  “三资”管理办公室要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成员报送各村报账情况及现金库存情况,以及发现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章:村级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明确村助理会计(出纳)工作职责,村助理会计(出纳)职责是:

  (一)按合法合规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事项和银行结算业务。每月按时报账,对于违反财务制度或手续不完备的开支,有权进行退还、补办或拒绝付款,否则由助理会计(出纳)承担责任。

  (二)负责保管好集体库存现金、支票及各种有价证券。做到库存现金不超限额。如超过限额的,应及时存入银行。

  (三)及时记好现金日记账、存款日记账。定期与代理会计核对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账目,做到账实相符。

  (四)按规定及时催结暂领款,协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兑现和债权债务清理落实工作。

  (五)密切配合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工作,接受农经办指导和检查监督,离任时按规定办好移交手续。

  第四十条:村助理会计(出纳)作为村干部之一,应当享受相应待遇,合理落实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要加强对村级财会人员的培训,街道农经站对村财会人员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四十二条:村级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助理会计(出纳)任职年限不能超过60周岁,助理会计(出纳)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的,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或在本村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取,报街道农经站审核。

  第十二章:民主理财

  第四十三条:村监会(监事会)享有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组织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基建工程等重要事项的管理,有权对本组织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有权直接向农经管理部门反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状况。

  第四十四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一般事项实行每月公开,每月18日为财务法定公开日,当发生重大财务收支事项时,即时公开。财务公开的格式、内容、程序和时间按规定执行;如果每月不报结账的村,取消村主要干部年度考核评优评良资格。

  第四十五条:各村在公开栏旁应设立监督意见箱,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公开日要专门落实干部负责接待工作,解答社员群众的提问。

  第十三章: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根据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办经[2008]1号),市农办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审计工作。街道农村审计部门应充分发挥

  审计监督职能,切实做好本街道的农村审计工作。

  第四十七条:农村财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村干部离任审计。

  第四十八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审计,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办经[2008]1号)规定的范围、程序依法开展工作,每次审计应出具审计报告和意见建议书。

  第四十九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审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依法取得资格证才能从事农村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四章: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

  第五十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报表为月份(或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月份(或季度)财务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等,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一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定期提供给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并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五十二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财务公开表格,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五十三条:“三资”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建立财务档案室,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有效有序、方便查找。

  第五十四条:以上未涉及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档案管理事项,应根据市档案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由街道“三资”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设置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社区性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负责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其职责,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每年年初应当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三)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四)农业资源开发、农业技术推广或其他投资计划;

  (五)收益分配计划。

  第六条:年度财务计划应当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备案。

  第七条:主要生产资料和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入股等方案和数额较大的资金筹集、支出,应当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备案。

  第八条:村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应当向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实行帐、款分管,支票与印鉴分管,定期核对、盘点,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禁止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

  禁止公款私存、坐支现金、库存现金超过规定限额。

  禁止多头设立帐户或者出租转借帐户。

  第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及使用保管制度。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定期清查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拖欠的应收款项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催收。对无法收回并符合坏帐、呆帐核销条件的款项,应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所属单位资产的拍卖、入股、转让、租赁或无形资产的使用许可,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其结果应向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产品物资登记、保管、领用制度,产品物资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并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各种有价证券应当建立专门的登记清册。

  第四章:财务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的各项收入应使用各区、县(市)*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及时全额入账。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严格执行票据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非财务人员不得经手票据。

  第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的统一经营收入、企业上交的承包金、集体资产(包括土地、无形资产)租赁费或使用费、投资收益等可分配收入,在弥补亏损、扣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投资损失和其他支出后,应当列入当年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村属集体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国家和上级单位各种拨款、捐赠等专项资金收入,不得列入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对承包集体的耕地、山林、水面、滩涂和茶、桑、果园以及养殖、捕捞等生产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承包金。

  第十七条:对租用集体资产(包括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收取集体资产(土地)租赁费。

  第十八条:对村经济合作社投资入股组建的企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合同、协议、章程等约定,及时收取应得的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和需由村统一安置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收取。

  第二十条:村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所得,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收取。

  第二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拨款,应全额入账,专款专用。

  第五章:财务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根据村经济合作社规模、岗位责任制及集体当年收益状况,并结合工作实绩和当地村民的收入水*,经乡、镇人民*考核,提出建议后由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二十三条: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就业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未安置人员的生活补助。

  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不得截留、侵占和移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未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村经济合作社的资金需要出借的,应当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委托依法设立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方出借,并签订贷款协议和由借款方提供经济担保。

  第二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计划内的支出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计划外的支出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对单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凭证或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应当拒付,会计不得入帐。

  第二十六条:计划外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须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提出,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重大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公开招投标。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和基建决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评估,并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应当报乡、镇人民*审查,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村经济合作社在年终收益分配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方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并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备案。

  第六章:财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

  财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村级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该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的权利:

  (一)参加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

  (二)检查和管理资金的筹集、使用、保管等;

  (三)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业务;

  (四)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举揭发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财务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财经纪律;

  (二)参加由乡镇组织的村会计集中办公和财务互查互审活动;

  (三)参加后续教育培训;

  (四)按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完整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时上报;

  (五)对每年形成的财务档案及时整理立卷,并按规定保管年限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不得擅自离职。

  主管会计或总会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报乡、镇人民*和区、县(市)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由乡、镇人民*监督交接;在办清交接手续之前,财务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三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财务事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财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应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季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经济发达的村应当按月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状况、财务收入、财务支出、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和财务收支预决算等。

  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具体、详细。承包金、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资产租赁费、管理人员报酬等社员关注的重大财务收支以及计划外财务支出,必须逐笔逐项逐人公开。

  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符合规定的财务公开栏,公开栏应当设置在方便社员阅览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成立以社员代表为主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由具备一定会计业务知识或熟悉了解村经济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担任,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与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同步换届。

  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定期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账目进行审查,定期召开理财会议,认真听取和研究社员对财务管理的反映,并及时向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应予采纳。如不采纳,应当说明理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与民主理财小组的意见分歧较大的,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向乡、镇人民*反映,由乡、镇人民*协调解决或由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离任,必须经区、县(市)或乡、镇的农村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必要时由区、县(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依法免去其职务:

  (一)未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开支的;

  (四)未按规定任免财务人员的;

  (五)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或者非财务人员经手票据的;

  (六)财务人员未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的;

  (七)未按规定公布财务账目或者未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

  (八)不接受审计的;

  (九)票据遗失或损毁的;

  (十)未按规定借入资金的;

  (十一)对单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凭证入帐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依法免去其职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出借资金或者提供经济担保的;

  (三)违反规定开支费用的;

  (四)未按规定处置固定资产的;

  (五)擅自决定应收款项减免的;

  (六)打击报复财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

  (七)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由财政、审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区、县(市)辖村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指导监督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二OO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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